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犯罪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未成年犯罪是值得社会关注的,因为未成年人不论从生理还是从心理上来说都是不成熟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那么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犯罪主体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的生长发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时期,不象成年人那样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已确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惑。如果他们参与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的性道德观,反而只会助长他们与社会德德的背离,最终导致其丧失人伦道德,腐化堕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因而现代文明各国无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用刑法这道屏障来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因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参与聚无淫乱活动是公开的还是暗地的,都严重伤害了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又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随从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共指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黄色下流的录像,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

应注意的是,"引诱"尽管含有"骗"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诱骗"。就引诱而言,被引诱者在引诱者的引诱下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诱奸"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诱奸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

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另外,引诱者即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说来,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其一,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其二,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二、什么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已经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也可以构成此罪,其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课题是从事了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的行为,具体的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律师。


·假想防卫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假想防卫犯罪的特征有哪些?(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监视居住算不算追究刑事责任?
      监视居住算不算追究刑事责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


·犯罪未遂能和解吗
      可以。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只有两类案件:第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可以是主体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可以是主体吗? ?单位可以是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


·诈骗六万元能判缓刑吗?
      诈骗六万元能判缓刑吗?诈骗六万元是不能被判缓刑的,诈骗犯罪六万元,构成诈骗金额“”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不能判缓刑。如果退赔诈骗的6万,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能获得最低起刑点。《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挪用资金罪怎么样定刑
      《刑法》挪用资金量刑:(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


·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一、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有: 1、已经生效的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2、判决书; 3、调解书; 4、审判机关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5、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定书。 二、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


·贪污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并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那么此时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而现实中,需要对贪污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那到底对贪污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解答疑惑。一、贪污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都有哪些?
      在我国如果触犯法律,要看所犯案件时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一般民事案件多涉及到的是赔偿问题,而刑事案件则可能会入狱服刑。于是,很多人都认为如果接受刑事或者民事处罚后,案件就算终结,但是,在我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刑事附带民事,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都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


·一般缓刑结束可以出国吗?
      我国的法律对犯罪分子的极其严格,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体现出人性化,缓刑就是在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候进行执行,在延缓执行的时间,只要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就能得到宽大处理,这样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那缓刑结束可以出国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缓刑期间可以出国吗 根据法律规定,...


·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之所以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那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