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呈请鉴定有哪些规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鉴定其实在刑事案件当中是比较常见的。有些时候,可能案件开庭审理以后还会涉及到补充鉴定或者是重新鉴定等。无论是哪一种鉴定程序,原告或者是被告都是要按照我国的庭审规则来进行的。庭审,我国法院也是参照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来规定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刑事诉讼法呈请鉴定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呈请鉴定有哪些规定?

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人。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意见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实践中,鉴定意见一般用鉴定书的形式制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二、鉴定人的资格。

(1)应当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即具有分析判断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能力。这里所指专f]性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2)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这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一般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专业人员的区别所在。

(3)鉴定人应当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如果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鉴定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1、权利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

(2)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意见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

(3)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4)收取鉴定费用。此外,因在诉讼中作证,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2、义务

(1)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如果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

(3)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意见的根据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人、呈请鉴定的条件、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职责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和审批。不管是哪一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本意就是要为我国的司法建设提供一道比较切实可靠的凭证。因此,在进行鉴定的时候,所有的环节都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在严重的情况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因此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后,有的人就分不清楚是属于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这就要充分了解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了。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


·刑事案件申诉效果是怎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都可以看到,法院的判决下来之后当事人不服而提起申诉的情形,那么到底申诉有没有效果,刑事案件申诉效果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来跟您聊聊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知识,希望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申诉效果是怎样的 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进行刑事申诉之后,法院必须对申诉进...


·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一、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犯罪中止的行为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


·出现犯罪中止会立案吗?
      出现犯罪中止会立案吗?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中止犯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而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尤其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社会危害性比...


·寻衅滋事辩护受害人过错会影响量刑吗?
      寻衅滋事辩护受害人过错会影响量刑吗?寻衅滋事辩护受害人过错会影响量刑,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在保险诈骗一般都是出现在索赔的时候,此时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可能会虚构保险标的,想要借此骗取保险金。而这样的行为,要是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具体说到保险诈骗罪上面,您知道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些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走私手机被海关抓如果查不到金额要判刑吗
      需要的,走私手机被海关查到,就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都是会判刑的,要看犯案情形是否严重。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盗窃多少财产构成犯罪
      因为生活困难,实施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情有可原,我们您也都能理解。但是生活中,有些人不思进取,只想不劳而获,甚至以盗窃为业,对于这种行为我们拒不容忍。那么,盗窃多少财产构成犯罪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盗窃多少财产构成犯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


·中国刑法毒品量刑标准是什么?
      毒品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极大,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状态。毒品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刑法中有大量条文对毒品犯罪活动进行了明文规定。并且,随着新型毒品犯罪的出现,我国刑法在这方面也在不断完善。通常上,涉毒人员被抓后都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刑罚,那么中国刑法毒品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请看...


·强奸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强奸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强奸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强奸犯属于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也具有结果犯的特征,比如其危害的后果(结果)会决定其承担刑事处罚的程度有明显差异,如果强奸幼女,暴力强奸,至被害人死亡或严重的伤害后果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就具有了结果犯的属性。二、行为犯和结果...


·刑事拘留期限如何算,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刑事拘留期限如何算,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刑事拘留是在对犯罪分子审判前的一种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剥夺人身自由。刑事拘留期限如何算?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少?这些问题可能会难倒不少人,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一、刑事拘留期限多长 我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