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小孩抚养权变更给男方的情形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关于离婚您也是各持己见的一件事。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上一般会把孩子判给女方,那么什么情形下会把小孩抚养权变更给男方呢?今天就让我们来给您普及一下小孩抚养权变更的相关内容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上述文章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小孩抚养权变更给男方的情形很多种,都看具体事项的发展。离婚有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仅仅是双方父母的问题其实孩子本身自主权的问题。家长应该多多询问孩子自己的意愿,尊重孩子的选择。


·江西超生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一般而言,在什么情况下收取社会抚养费呢?不符合法律规定,超生多的生儿育女从而会被行政机关强制性的收取超生费用。所以说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强制性及补偿性收费。那么对于江西省的抚养费具体的标准是如何的,也就是说2017年江西超生社会抚养费是多少呢?由我们年糕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 ...


·一、一方坐牢起诉离婚怎么办才可行?
      一、一方坐牢起诉离婚怎么办才可行? 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坐牢的,若想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的可行性很小双方通常是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的,由于一方不在住所地,需要先确定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在进行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


·什么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
      什么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一、什么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父母一方不能尽抚养义务时,子女应由另一方抚养。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等规定,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尽扶养义务。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财产保全未到期法官能解封吗?
      离婚财产保全未到期法官能解封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如果离婚诉讼终结,判决得以履行,那么财产保全措施也就解...


·协议离婚的手续怎么办理
      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自由选择的一种方式,诉讼离婚法院会审理然后判决。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需要自己去办理。那么协议离婚的手续怎么办理呢?今天整理了关于协议离婚的手续怎么办理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协议离婚的手续怎么办理 自愿离婚的,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婚姻法规定分居多长时间自动离婚?
      婚姻法规定分居多长时间自动离婚? 一、婚姻法规定分居多长时间自动离婚? 目前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自动离婚,都需要去法院申请诉讼离婚,或者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婚姻法规定:如果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分居不是...


·夫妻婚前协议都包括了哪些内容?
      为避免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因为财产等问题产生纠纷,有很多男女在结婚之前就选择先签订婚前协议,就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财产问题上面。那一般夫妻婚前协议都包括了哪些内容?此时签订的婚前协议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现在,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婚前协议包括什...


·离婚协议该去哪里公证?
      离婚协议该去哪里公证? 一、离婚协议该去哪里公证? 离婚协议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应注意哪些 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应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其审查的重点主要有: 1、 申请入应当提供下列证...


·一、婚内能家庭财产分割吗?
      一、婚内能家庭财产分割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2种情况可以要求分割财产: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抚养费最高多少,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抚养费最高多少,是怎么规定的?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当前国内有许多人与外国人结婚生子,虽说结婚时幸福甜蜜,但后续的生活可能并不那么一帆风顺,所以也可能会出现感情不和离婚的现象,但是和外国人结婚离婚的话,处理起来并不像国人那样,涉外的情况一般都会有特殊的处理方式。那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呢?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