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小孩抚养权变更给男方的情形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关于离婚您也是各持己见的一件事。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上一般会把孩子判给女方,那么什么情形下会把小孩抚养权变更给男方呢?今天就让我们来给您普及一下小孩抚养权变更的相关内容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上述文章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小孩抚养权变更给男方的情形很多种,都看具体事项的发展。离婚有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仅仅是双方父母的问题其实孩子本身自主权的问题。家长应该多多询问孩子自己的意愿,尊重孩子的选择。


·离婚时的过错方怎么认定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离婚时的过错方怎么认定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实施家庭暴力的;3、重婚的;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


·被欺骗而与他人结婚要怎么离婚
      有的人比较会说,因此就全靠自己的一张嘴哄骗的女孩子愿意与其结婚,并且在结婚之前还做了很多很美好的承诺,在结婚之后女孩子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像这种被欺骗而与他人结婚的情况,若想要离婚的话吗此时要怎么离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被欺骗而与他人结婚要怎么离婚 协议离婚...


·怎样判断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前,肯定是要先从实际出发,判断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就离婚夫妻而言,此时应该怎样判断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具体的操作,请跟随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深入了解。 如何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基本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财产的来源...


·一、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的规定是什么?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的规定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


·女方不生育男方要求离婚要不要赔偿?
      女方不生育男方要求离婚要不要赔偿?夫妻百应否离婚,应该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夫妻关系能否维持,完全取决于夫妻之间有无真实感情,并不取决于能否生育度。所以,你老婆不能生回育,不能作为你要求离婚的理由。即使你以这一理由提出离婚诉答讼,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的。民法典中没有关于正常离婚...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法律上“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我们俗语中的私生子女,是指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婚姻关系虽然不符合法律要求,但非婚生子女同样是需要同样的抚养和保护的。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


·离婚财产保全注意什么事项
       在离婚过程中,为防止对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而在具体进行离婚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离婚财产保全注意什么事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在进行具体了解。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


·起诉离婚协议不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拟定的条款然后在自愿的情况下签字的,虽然是自愿,但是像离婚协议书的这种文书可不是随随便便签了字就可以不负责任的。可能有个别人就是签了离婚协议书以后,但是不按照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起诉离婚协议不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一、起诉离婚协议不执行是怎...


·南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福建南安当地的政府对于超生的家庭仍然是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时候,需要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肯定相关的工作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是不得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征收标准的。但是对于确实想要生二胎的家庭来说,并且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也有必要了解一下南安社会抚养...


·成都离婚律师怎么收费?
      成都离婚律师怎么收费? 一、成都离婚律师怎么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5万元以下的(不含本数)3000元 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谁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人
      离婚诉讼中,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此时证据的种类就分为了很多种,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其中要是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话,则要知道究竟谁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人。下面,我们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谁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人 离婚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的内情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