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民法典》明确了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其中就包括婚姻关系消灭的内容。可是对于具体条款,很多人都模糊不清。那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民法典》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解读: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一样,人亡——继承开始;家破——婚姻关系消灭。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关系因撤销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关于但书的规定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没有说明具体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间。另外,就再婚而言,应当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前完成,否则可能构成重婚。至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时间,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前,自无问题;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后宣告死亡撤销之前,提交该声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后,再提交书面声明的,能否发生阻却原婚姻关系效力的恢复,从立法目的看,应当允许。但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需要必须要有一个时间限制,为了最大可能实现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规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销之日起毫不迟延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此外,给您介绍下德国比较法上关于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销后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规定:一、死亡宣告并不当然导致婚姻关系消灭,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权另结新婚(不构成重婚);二、若新婚双方均为善意(即在新婚缔结时不知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前婚因新婚的缔结而终止;三、若新婚双方均为恶意(即在新婚缔结时知悉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构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响,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张废止新婚;四、新婚缔结后,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若前婚配偶缔结新婚时为善意,则无论新婚他方善意与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张废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动机错误”。结合第51条规定,因未区分善意恶意,恐有两点难以解释:一、在被宣告死亡者配偶为恶意时,通过缔结新婚组织溯及力的发生,实际上是容许而已配偶利用宣告死亡制度规避离婚制度,此等婚姻解除手段,将陷被宣告人于不利,因其为婚姻解除、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意志均被无视,而恶意的配偶则获得与善意同等程度的保护。二、婚姻行为若区分善意恶意,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的效力较容易认定,因无论如何,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必为恶意,故其新婚构成重婚,不受保护,死亡宣告撤销后,前婚复活,顺理成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民法典》第51条规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的内容,确立了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消灭的内容。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地《民法典》相关律师。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该如何分?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该如何分?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该如何分? ?此种情况,夫妻一方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登记方,相应剩余贷款由登记方自行偿还,同时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给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何为合理补偿,实践中,很多法院对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房屋现...


·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有什么影响
      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有什么影响 一、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有什么影响 (1)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他人结婚,只有当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以后,才有再...


·一、郑州离婚财产公证处需要什么材料?
      一、郑州离婚财产公证处需要什么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一、夫妻婚后离婚赔偿有多少钱?
      一、夫妻婚后离婚赔偿有多少钱?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少分的依据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少分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等过错的,依法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不能以此作为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对方的依据。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


·离婚孩子判决抚养标准
      离婚孩子判决抚养标准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需另付教育费.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


·婚姻中出轨离婚没有赔偿吗
      婚姻中出轨离婚没有赔偿吗《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离婚
      离婚,离婚即夫妻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从而达到解除婚姻,终止夫妻权力和义务的一种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若判定夫妻间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离婚最终要通过法律程序拿到离婚证才算离婚有效。重婚,重婚指已经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却进行在结婚的行为,即与两个人存在两...


·分居两年等于自动离婚吗?
      分居两年等于自动离婚吗不是的,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离婚前不一定要以分居为前提,离婚主要的原因还是夫妻关系破裂。二、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1、一方在外居住的...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钱养活自己,而逃避其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