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无效婚姻是指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结婚在以前一直是父母包办,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恋爱自由深入人心,恋爱需要双方的自愿以及双方的同意才能进行结婚,如今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很多时候需要走法律程序,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那无效婚姻是指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无效婚姻是指什么?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民法典律制度历来是民法典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有无效婚姻的规定。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二、申请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无效婚姻对于很多人来说比较熟悉,我们知道我国的结婚年龄是男性22岁,女性20岁,如果出现未达到结婚年龄就结婚的民法典律上不承认,也就是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我们在结婚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结婚年龄达到法定要求。



·背叛国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背叛任何人都是非常不好的,背叛国家背离祖国的行为更是如此,背叛国家还会触犯法律的,法律对背叛国家的行为要进行定罪的,法律对于背叛国家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只要达到了要件的要求就构成了背叛国家罪,也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具体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厅到本文看看。 一、背叛国家...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禁止男女结婚的条件里面,是不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近亲之间结婚,那《民法典》禁止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专业律师。禁止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需要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在《民法典》中已经取消了...


·男方没能力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男方没能力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男方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就可以请求减少或者经过协商后暂停支付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


·一、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吗?
      一、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吗? 根据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根据实际情况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我国法院判定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


·一、离婚财产强制执行对方不予履行怎么办?
      一、离婚财产强制执行对方不予履行怎么办? 离婚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方不予履行的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冻结对方的财产,迫使对方履行司法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一、户口和抚养权能分开吗?
      一、户口和抚养权能分开吗? 户口和抚养权是可以分开的。 孩子抚养权 1、根据《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


·哪些离婚证据法院会采纳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会提交很多证据,但不是所有证据都会被法院采纳,离婚诉讼也是如此,那哪些离婚证据法院会采纳?换句话讲,就是法院会采纳哪些离婚证据?接下来,就由我们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哪些离婚证据法院会采纳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


·离婚我对孩子有什么承担的义务吗?
      离婚我对孩子有什么承担的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


·离婚财产转移隐匿的认定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转移隐匿的认定是怎样的?离婚财产转移隐匿的认定是看一下具体的行为状况是否符合符合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比如说对于双方已经拥有的存款来进行转移,还有就是私自的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而售卖相关的房屋,这个房屋必须是夫妻共同所拥有的。(1)转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