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司法鉴定提交程序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生活当中,如果您想要做司法鉴定的话,司法鉴定机构只有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书以后,才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是所有司法鉴定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司法鉴定提交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提交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在我国司法鉴定的提交程序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几个流程。另外司法鉴定的鉴定类型是比较多的,不同的司法鉴定需要当事人提交的资料都是不一样的。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一项重要依据。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交警便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助伤员,勘察现场,调查并还原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交警做这些事情的时候都按照当地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定夺,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的我们为您整理编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正确处理道路交...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法律上对于这种案件的受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您对于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


·房屋的交付以什么为准?
      交房是整个购房过程中矛盾最集中的时期,而往往此时一些关键问题又最容易被您忽略,不知道房屋的交付以什么为准,就不清楚自己收到的房屋是否符合标准,此时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交付房屋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也就是“交钥匙”...


·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现今社会,交通事故频发,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我国地域广阔,人员辽阔,各个省市常住人口也普遍存在差异。因此,各地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也各有不同,今天,我们主要给您介绍一下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 一、2...


·一、交通事故的停车费还要交吗
      一、交通事故的停车费还要交吗 交通事故停车费法律规定是不需要交的,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若停车地点是属于营业企业一般就需要缴纳。另外,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通常就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


·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人们在开车过程中,如果违反交通规则,危险驾驶,就可能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人员及财产发生损失。对于肇事司机来说,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案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而定。而在我国刑法中,还有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那么,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


·交通事故追尾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追尾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在追尾的交通事故中,能够证明伤者是具备工作能力的,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伤者接受实际减少...


·一、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责次责赔偿比例是怎么样的?
      一、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责次责赔偿比例是怎么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


·交通人身赔偿十级伤残城市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人身赔偿十级伤残城市标准是什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


·一、交通事故误工期有没有年龄限制?
      一、交通事故误工期有没有年龄限制? 1、有,需要年满16周岁才可以主张误工费,一般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就没有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伤者还在工作,有收入来源 可以要求误工费。 2、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


·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经常与开发商发生交房纠纷。当发生纠纷时
      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经常与开发商发生交房纠纷。当发生纠纷时,因为很多涉及房屋的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时会不同意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这时就要确定交房纠纷的诉讼时效。那交交房纠纷诉讼时效有多长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房纠纷诉讼时效有多长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