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贪污罪证据包括哪些方面 虽然说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的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我国贪污罪证据包括哪些方面

虽然说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是在生活当中揭发或者举报他人贪污受贿,包括我国检察院在查处贪污受贿的案件的时候,都要注重贪污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因为一旦证据不充足的话,对当事人和办案者来说都是有影响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贪污罪证据包括哪些方面?

一、在我国贪污罪证据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证明贪污挪用犯罪一般必须有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办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必须有证据证明主体身份。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证明行为人身份、职务的证据;

(2)证明单位性质的证据。除此之外还要有行为人自然方面的证据,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等。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办理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应当有证据证明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或者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公款而挪作用。这方面的证据包括:行为人供述、账册等书证,赃款用途证据等。有些作者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赃物具体用途和去向不影响对贪污、挪用性质的认定。但在基层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认识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同,所以在查办贪污案件中,赃物的去向也是定罪的主要证据之一。

3、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指非法占有的财物系公共赃物、挪用公款的证据,有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和犯罪的影响、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

4、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例如: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此应当有证据证明。具体包括证明作案时间、地点、过程的证据;证明贪污、挪用数额的证据等。

5、有关犯罪情节的证据。犯罪情节与量刑处罚紧密相连。对于办案中认定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数额、法定从轻情节、法定减轻情节、法定从重情节、法定免除刑罚情节、酌定从重情节、法定从重情节等以上几个情节中除犯罪数额是犯罪事实的一个方面,后几个情节的证据一般包括后果危害、社会影响、认罪态度、悔改表现、自首、立功、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方面的证据。

二、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三、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 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目前我国针对贪污罪的证据主要表现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客观方面以及犯罪情节等各方面的证据。当然检察院如果接到我国公民举报国家公职人员有贪污受贿的这种行为的话,也会从各个方面进行侦查,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会提起公诉。


·盗窃罪单处罚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里面,《刑法》中规定了这样一个量刑档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盗窃罪可以单处罚金的,那一般盗窃罪单处罚金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部1992...


·诈骗罪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属于典型的财产犯罪,而实践中不管是定罪还是量刑处罚,这都需要充分考虑到诈骗所得的犯罪数额。而这就会影响到是否判缓刑的问题,虽然诈骗罪也是可能判缓刑的,但此时有条件需要满足。那到底诈骗罪缓刑的条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诈骗罪缓刑的条件...


·侵占罪盗窃罪该如何区分?
      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行为,虽然可以认定构成犯罪,但此时却无法准确的定罪,尤其是对普通人来讲,由于对法律不是很了解,因此就判断究竟构成哪个罪名。其实也就是一些罪名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导致不能准确区分。那其中侵占罪盗窃罪该如何区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侵占罪? 侵...


·关进拘留所后多久判刑?
      关进拘留所后多久判刑?1、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会给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并罚不会超过20天,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拘留期满时,就可以从看守所出来了。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


·绑架罪适用缓刑吗
      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量刑暂缓执行,一般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来判定。绑架罪侵犯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那么对于绑架罪可以使用于缓刑吗?今天整理了关于绑架罪是否适用缓刑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绑架罪适用缓刑吗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关于绑架罪和缓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事处罚措施是什么?
      无线电设备在我国属于管制物品,使用者必须得到有关单位的批准才行,而且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如果使用者违规操作,扰乱无线电通讯,带来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事处罚措施是什么?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


·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实际案件中,有些犯罪虽然也使用了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实践中,有诈骗行为的,还需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追诉标准才行。那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


·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失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


·犯罪预备应该受到处罚么?
      犯罪预备应该受到处罚么?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


·刑事诉讼法再审两年后还能申请吗?
      法律作为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武器,但是执行法律的人却不是十全十美的,我们有时候也会做出错误的决定,那么当我们认识到错误的时候,就会进行再审,这是各类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再审是否有时间限制呢?刑事诉讼法再审两年后还能申请吗? 最高人民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