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由于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我国各级国家机关,故而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现行律法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既定的规范行使主职权,不得玩忽职守,更不得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由于不少朋友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不知道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一、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是什么(一)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3、结果要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比较微妙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立法本质以及量刑标准都是存在着差异的,在具体审判时,主要是依据其主观,以及客观上进行认定其具体触犯了何种罪名。



·重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重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


·遗弃孩子有什么刑事责任?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男女在生下孩子后由于无法承担抚养责任而狠心将孩子抛弃。事实上,这种行为相当于故意伤人,已经构成了刑法的规定。那么遗弃孩子有什么刑事责任?构成什么犯罪?下面就随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遗弃孩子涉及的法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肇事逃逸刑事拘留取保可以吗?
      肇事逃逸刑事拘留取保可以吗?取保候审并不是针对某个罪名或某类罪而言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就能申请取保候审。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一、追诉时效的相关概念 1、追诉时效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2、追诉时效中断 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


·行贿犯罪连续犯问题的特点有哪些?
      一、行贿犯罪连续犯问题的特点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二、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


·刑法盗窃罪的行为有哪些?
      盗窃罪在我国古代即为十恶之列,故而盗窃罪的发展史是比较悠久的。盗窃罪发展到现在,是刑事法律的一种罪名,显然盗窃罪的量刑是比较严重的,但是,在我们身边,很多朋友不知道2017刑法盗窃罪的行为有哪些。故而我们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盗窃罪应当如何处罚?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可构成...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


·赌博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怎样的
      我们发现虽然《刑法》中对每个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都作出了规定,但法官在实际对案件作出宣判处罚的时候,往往还会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其中对一般情节的处罚自然与对严重情节的处罚不一样,这就要求在判刑之前对情节严重作出认定,那这个赌博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虽然不至于一切都在百废待兴,但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一切都显得不太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以及土地规划,城乡发展的相关法律都是从已经有过的实践和其他法律参考而来的,难免会有一些缺漏的地方。那么,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


·刑法犯罪中止条件都有哪些
      刑法犯罪中止条件都有哪些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1、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那在实际案件中,具体该怎么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呢?此时就要从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了,下文中本站我们提供相关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一、 怎么判断是否构成危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