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 缓刑执行过程中会被撤销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您都知道缓刑是有考验期的,而一般说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其实就是指缓刑的考验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这关系到罪犯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也是很多人重点关心的内容。那到底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二、缓刑考验期的两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三、缓刑执行过程中会被撤销吗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即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而在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追诉期限,仍应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按照以上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没有判决,还是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可能成为撤销缓刑的条件。此外,刑法第72条2款还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不论缓刑是否撤销,被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以上五个方面的立法规定,构成了我国的缓刑制度。纵观我国的缓刑制度,笔者认为其框架基本全面,但有些规定略显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且立法用语的使用、立法限定范围的界定上有待规范,对缓刑考察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确定缓刑考验期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判处的主刑刑期才行,至于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不过要是罪犯被判缓刑的话,那此时在判刑之前被羁押的日期就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法律上有没有刑拘37天还没批捕的?
      一、法律上有没有刑拘37天还没批捕的? 没有; 如被刑事拘留37天,检察院也没逮捕,公安局也没放人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向上级部门举报。一般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0天,加上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7天,共计37天。这不包括押解途中的时间和一些鉴定的时间。最迟放人就是第37天...


·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知道,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应对其进行量刑,决定该犯罪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不过实践中,会有一些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在刑事起诉后法院不会受理,那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拐卖儿童判以死刑的情况是什么
       一、拐卖儿童判以死刑的情况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什么意思
      随着近年来国内国外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逐渐成为了一个全民关注、全民讨论的话题。食品安全问题对《刑法》的影响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那么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什么意思呢?实践中又该如如何来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食品监管...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销售劣药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销售劣药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销售劣药的具体处罚规定的话应当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
      有些人会为了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绑架他人,这一恶劣行为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系列无法估测的影响和危害,因此人们“绑架罪”这三个字望而生畏。但不必害怕,了解绑架罪,了解其社会危害性,能够使人们加强对此的防范意识。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一下有关内容。 一、绑架罪的含义 绑架罪,是指勒索...


·诬告陷害罪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一、诬告陷害罪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诬告陷害罪最主要的一点是在目的上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就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成立诬告陷害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一)侵犯的对象,诬告陷害罪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
      在我国边疆守卫都有专门的军人来进行站岗,并且外来人员或者是我国本地人员想要进出入我国边境的话,一般情况下都会经过比较严格的检查才可以,我国普通公民在没有办理正常证件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偷约到我国边境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 一、运送他人偷越...


·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些2023
      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


·集资诈骗罪入刑标准是什么?
      集资是一种增加公司资本的好方法,合法集资,依法管理和监督所募集的资金是有利于公司运营的。但是由于自身的不完善性,集资被非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诈骗手段,国家坚决打击这种违法活动,将集资诈骗入罪量刑。那么,到底集资诈骗罪入刑标准是什么呢?请随我们看一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 二条 ...


·入户盗窃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入户盗窃直接规定为盗窃罪,因此说到入户盗窃罪的认定,其实也就是关于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毕竟《刑法》中并没有入户盗窃罪。那究竟应该如何对入户盗窃罪进行相应的认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入户盗窃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