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鸡西市河道征地补偿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鸡西市河道征地补偿是什么?

鸡西市近年来随着河道整治的进行,相关工程占用的土地逐渐增多,征地现象也是随之频繁。可是由于知识储备不足,对于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很多当地人都不太清楚。那么,鸡西市河道征地补偿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鸡西市河道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 ?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四、 ?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鸡西市河道征地补偿是什么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鸡西市的河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该土地由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实行按区域确定标准的分区制。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有关鸡西土地补偿的律师。


·贵州省遵义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贵州省遵义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近几年,贵州省遵义市加大了发展步伐。城市建设也加快了脚步,但是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是要用到周边农村农民的土地。土地是农民吃饭赚钱的宝贝,政府要征收土地就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措施,保证农民的生活不会因为征地而受到损失,那么最新贵州省遵义征...


·如何判断农村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如何判断农村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一、如何判断农村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判决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首先要判决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土地征收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要对征收进行公告,按公告的程序进行征收就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


·合伙承包农村土地死亡后让谁继承
      合伙承包农村土地死亡后让谁继承 合伙承包农村土地死亡后让谁继承? 合伙承办土地死亡后一般都是逝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直接继承,具体的分配可由家庭内部成员商量。 农村承包土地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户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体确定承包关系后,如何经营所承包的土...


·婚前土地补偿款离婚时能否分割?
      离婚的话财产如何分割?离婚的话财产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则来分割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农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


·土地使用权继承营业税需要缴纳吗?
      土地使用权继承营业税需要缴纳吗?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让渡给我们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被转让,也可以在使用期限内被继承。我们都是纳税人,因为我们从国家获取收益也要向国家纳税,那么,土地使用权继承营业税需要缴纳吗?本站来为您答疑解惑。 一、继承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需要交纳吗 营业税实施...


·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还是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还是无形资产?我国国土面积广阔,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都存在着大量空置的土地。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就会把握时机承包购买这些空置的土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从而进行投资建设。那么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还是无形资产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资料。...


·土地使用证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与实际不符怎么办?土地使用证与实际不符应该及时到当地的土地资源部门进行情况说明,申请对于土地的重新审核并重新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江苏征地拆迁新政策是什么?
      江苏征地拆迁新政策是什么?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严重,拆迁成为重新分配土地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土地拆迁政策成为人民越来越关注的事情。一、江苏征地拆迁新政策是什么?1、拆迁方式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


·合同签订所在地申请仲裁或诉讼的约定有效吗?
      合同签订所在地申请仲裁或诉讼的约定有效吗最高法院有裁定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约定,是一个可分割的条款,其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仍然有效。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应成为统一规则。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自诉刑事案件的管辖地是哪
      自诉刑事案件的管辖地是哪刑事自诉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归谁?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归谁? 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归谁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而2007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则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