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房继承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公房的房产性质是比较特殊的,是属于国家为了解决公民住房问题和发放福利的一种公产房。所以关于公产房的产权分配问题,在使用的时候和其他商品房是有所区别的。在某种情况下,公产房继承也是有所限制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公房继承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房继承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公房不属于公民死后遗产的范围。继承是指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那些虽然归被继承人生前占有但其并无所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其次,承租权不能继承。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出租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出租人交纳租金,占有、使用房犀,并在合同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依合同所享有的承租权在内容上只包括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不包括处分权,这是基于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决定的:当承租人死亡时,其承租权随合同的自动终止而消灭,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希望能继续租住该房屋,需要其与房屋所有人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实践中,公民承租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房屋,有两种情况:

第一,单个公民享有承租权,承租房屋的□的是为了自用,别的亲戚或家庭成员并未使用或很少使用该承租的房屋。这种情况下,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时,其承租权自行消灭,不发生承租权的继承问题。如果承租人的继承人意欲继续承租该房屋,就需要他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有关房屋租赁法规的规定与房屋所有人或国家房管机关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承租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承租人通常只是户主一人,但实际上承租房屋的是同户主共同生活的仝体家庭成员,他们对以户主名义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占有、使用的权利,ifll户主只不过是全家的代表而已。这种情况下,当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死亡时,对其他仍生存的家庭成员来说,仅仅发生承租权主体减少的问题,并不发生承租权消灭的问题。因此,当房屋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人死亡时,如果租赁期限未满,出租人无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原租赁合同,从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承租权。

二、承租人子女能继承公房吗?

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财产才可以继承。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得随意处置,不能通过赠与、转让等协议方式进行处分,公有房屋使用权需要流转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如果使用权人去世,只能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看出,首先公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不属于公民死后遗产继承的范围。夫妻双方离婚公房的继承问题,我国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另外您在解决此类问题的时候,如果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


·遗嘱房产买卖应该怎样过户
      遗嘱房产买卖应该怎样过户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


·一、开发商需要开具哪些购房发票?
      一、开发商需要开具哪些购房发票?1. 首付款发票购房者在付完首付款之后,由开发商开具。2. 全款发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揭贷款购房也必须开具全款发票。因为房子抵押在银行,银行将房款打给了开发商,等于已经给开发商结清了房款,是需要开具全款发票的。开具全款发票的时间一般是在签署购房合...


·卖房下了定金如何退回?
      卖房下了定金如何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已经买的二手房可以怎么退
      生活中,有许多人在购买二手房后,由于资金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想要退房,却苦于不知道该已经买的二手房可以怎么退。实际上,对于能否退掉二手房,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即退房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已经买的二手房可以怎么退 1、定金阶段 这个阶段双...


·房管局继承过户流程是什么?
      房管局继承过户流程是什么?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


·小产权房购房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小产权房购房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市____区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以人...


·在惠州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在惠州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1、个人购买二套房的房贷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首付低40%以上,契税缴纳标准为总房款的3%。2、降低首付比,首套房首付20% 取消与余额挂钩限制,职工高可贷50万,一是降低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


·找中介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买卖房产的时候,很多人会为了图省心,而选择找中介。可是,您知道吗,找中介是一定要谨慎小心的。那么,您对于找中介买房子注意事项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五招辨别“黑中介” 为防止上当受骗,湘潭房产网购房专家教您如何辨别“黑中介”: “一...


·房屋购销合同签订需要开发商哪些证件,应注意什么问题
      房屋购销合同签订需要开发商哪些证件,应注意什么问题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进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入住城市之中,那么在城市之中购买房产就成为了必要的头等大事。在买房时我们常常有很多疑问,房屋购销合同签订需要开发商哪些证件,签订的过程应该注意什么?下面是我们为您总结的相关内容,供您参...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类: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利害关系”指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了现实的调整或影响效果,典型的利害关系人分有7类,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动迁对租房的企业有补偿吗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动迁对租房的企业有补偿吗和法律规定是什么?公司和企业的动迁是现在的社会中很常见的一个现象了,当您的企业面对国家政府的动迁,又是自己租的房子,那么动迁对租房的企业有补偿吗,我们国家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租房企业动迁补偿回复肯定是有的补偿如下;(一)是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