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修订以后,新婚姻法中针对当代婚姻过程当中所存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修订以后,新婚姻法中针对当代婚姻过程当中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和纠纷,都作出了一些新的修订。这其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都有着相应的约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以后不仅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债务也需要进行承担。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离婚共同生活时的债务谁承担?

一、新婚姻法离婚共同生活时的债务谁承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二、新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新婚姻法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在上面当中我们详细的为您介绍了一下,新婚姻法离婚共同生活时的债务谁承担的问题。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看出,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既然要平分共有财产,自然对于夫妻生活期间的共有债务,也应该由双方进行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在共同生活的时候,长期处于分居的状态,分居时谁欠下的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一、无婚生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无婚生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院判定抚养权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伤害是比较打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争议是比较大的。那么法官在判定抚养权的时候是以什么为标准呢?今天整理了关于法院判定抚养权的标准的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


·无效婚姻该怎么请求返还彩礼
      在婚姻无效的时候,男女之间也是不能成为合法夫妻的,也就是说此时无法建立起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此之前,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此时应该如何请求返还彩礼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无效婚姻该怎么请求返还彩礼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


·离婚协议书怎么生效,前提条件是什么
      按照要求,离婚协议书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但是在双方签字之后只是成立,而并不能生效。因此很多人对离婚协议书怎么生效产生了疑问。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些详细解答。 1、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


·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有什么规定?
      理论上来说,结婚是双方在自愿平等条件下达成的,双方考虑的都是顺利地走下去,但是,实际情况有时候可能并不能如人意,一旦牵涉到终止婚姻的问题,就可能牵涉到财产问题。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有什么相关规定?我们为您整理如下。 一、《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怎样算是重婚怎样取证?
      怎样算是重婚怎样取证?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


·离婚后继父享有探望权吗
      离婚后继父享有探望权吗 一、离婚后继父享有探望权吗 虽然继父不是子女的亲生父亲,但是从法律上规定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宝宝两个月离婚的话判给谁?
      如今社会,对离婚已经是见怪不怪,有些小夫妻,刚结婚不久就闹着离婚,甚至有些夫妻在生育了宝宝后,还坚持离婚。这个时候,除了要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外,还得解决好宝宝抚养的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判决。那么,宝宝两个月离婚的话判给谁?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


·母亲争如何取抚养权
      母亲争如何取抚养权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


·离婚协议生效后怎么更改?
      离婚协议生效后怎么更改?离婚协议生效后的更改必须要与另一方主体协商之后才能进行,这是由于协议虽然大部分情形下是由一方拟定的,但是只有双方都签字之后才会生效,故而若是在生效之后还想要修改,就必须也得到另一方主体的同意,否则修改的情形不会生效。二、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1、离婚...


·国家公诉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公诉的程序是什么? 一、提起公诉的程序是什么?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