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洗钱罪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些人要以身试法,明知洗钱是犯罪行为,可偏偏就是要通过洗钱来谋取钱财。那么,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请跟着我们一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洗钱罪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洗钱罪的性质是什么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

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上诉全部内容就是我们认真为您整理的关于洗钱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内容,由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只要是有洗钱的行为都会受到惩罚,希望您在阅读这篇文章后能更远离它。如果您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逃汇罪数额较大金额规定是怎样的
       一、逃汇罪数额较大金额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公务员退休后拘役期间是否有退休金
      一、公务员退休后拘役期间是否有退休金?企业退休职工服刑期间退休金停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44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在当代社会,虽然法律规定了诈骗罪对诈骗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诈骗行为,其中就包括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是诈骗筹集公众的资金归自己所有。那么,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词。 ...


·刑法中限制减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中限制减刑的规定是什么对于死缓限制减律规定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做出相应规定,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一、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赔偿执行的依据有: 1、已经生效的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2、判决书; 3、调解书; 4、审判机关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5、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定书。 二、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林木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都会被判处相关罪名,之所以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客观方面是因为林木的重要性,放任滥伐林木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国家方面才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主体要件 非...


·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
      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


·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被迫交付财物;...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 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


·对于中止犯罪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吗?
      对于中止犯罪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吗?可以的;《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二、犯罪中止的条款...


·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意思?
      其实在我国法律上有很多专业的词汇平时我们根本就接触不到,并且就算真的涉案其中,对于案件当中存在的某些实质性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司法界工作人员要仔细进行研究的。比如说提到法益这个法律概念,我们就以盗窃罪为例,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帮助您仔细的来了解一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意思?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