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传染病菌种扩散罪怎么判?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依法治国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治国方针,在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以及侵权行为都会依据法律来解决,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传播传染病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将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我国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传染病菌种扩散罪怎么判?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传染病毒种扩散罪怎么判?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三、构成要件

本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在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离、引进、培养、试验以及传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制品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占据着重要一环。如果疏于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进行规范严格科学细致的管理,一旦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失控,则不但无法实现从事这项工作以防治传染病的善良愿望。反而会变成传染病发生、传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酿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的恶果,并导致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失败。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引进、供应、保藏、携带、运输、实验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供应、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严重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国家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以及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作了一般性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又制定了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专门性管理办法,如《建立健全医院内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规定是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制度保障,必须严格遵守。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首先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并进而严重危害或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应予严惩。

本罪的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所谓传染病毒种、菌种,根据《传染病防治》第16条的规定,分为下列三类: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类:希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具体包括: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2、必须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应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我们可以清楚法规的处罚,按照相关法规如果情节比较轻的将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比较严重特别严重的将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来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严厉的处罚犯罪分子的恶劣行为。


·绑架并杀害人质罪数怎么认定?
       一、绑架并杀害人质罪数怎么认定? 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仍按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死刑,没有商量余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已判缓刑是否还需要坐牢
      已判缓刑是否还需要坐牢不确定,具体要看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的实际表现情况,才能确定最终是否不用坐牢。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执行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轻微伤可以不拘留吗?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难免有些磕磕碰碰,情绪稳定的人可能会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但是有的人情绪不稳定,闹了情绪就抡起拳头,损人不利己,那么我国对这方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关于打架斗殴1、当我们与他人发生激烈的矛盾后导致动手并且将对方打至受伤,那么这就是属于违法的,一般派出所会根据受伤人的...


·团伙寻衅滋事罪最少判多久?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非常严格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违反我们国家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惩罚。打架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经常的发生,对于打架有的时候会有寻衅滋事方面的事情发生。那么团伙寻衅滋事罪最少判多久?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比既遂犯轻些,故对未遂犯的处罚一般要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情节特...


·一、法院判醉驾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法院判醉驾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 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法官解释说,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且该罪拘役刑为1到6个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如果适用缓刑,难以实...


·抢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2023年打击高利贷入刑法了吗?
      入了刑法。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的,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收赃罪立案标准是要怎样的
      收赃罪实际是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标准为:(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


·取保的刑事还能转治安吗
      不可以。因为《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两部性质不同的法律,所以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不能相互转换。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


·过失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过失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