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本条第3款对本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总的来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不正当利益的获取,所带给公司、企业的员工以钱财额度较大的行为。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本站站,会有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劳动者怎样取消工伤保险
      劳动者怎样取消工伤保险 一、劳动者怎样取消工伤保险 直接要求原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或者停止缴纳社保即可。需要注意: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就没有办法解除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


·根据法律规定因旧伤复发属工伤吗?
      根据法律规定因旧伤复发属工伤吗?因旧伤复发属工伤的,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依然是之前的工作性的伤害所导致的身体延续性的伤害,那么此时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还有住院费用,护理费用等等都是需要由原来的单位来继续支付的,通常有保险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


·工亡后儿子抚养费怎么算
      在工作的时候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是对亲属的一种赔偿。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抚恤金的,但是如果死者有未成年的子女是肯定可以领取的,那么,工亡后儿子抚养费怎么算?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一下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亡职工有子女的,可按...


·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


·试用期辞职扣工资如何维权
      试用期辞职扣工资如何维权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停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


·工程质量偏差处理方法有哪些
      工程质量偏差处理方法有哪些? 建筑工程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工程质量偏差,但是偏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不会发生重大事故,若是超出了控制范围就有不可估计的事故发生了。那么工程质量偏差处理方法有哪些? 所发生的事故依据又有哪些呢?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做了一个介绍,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事...


·一、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
      一、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


·女职工哺乳期假一小时扣工资吗
      女职工哺乳假扣工资吗?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包括什么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包括什么内容? ①项目概述; ②项目的目标分析和论证; ③项目管理的组织; ④项目采购和合同结构分析; ⑤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的手段和方法; ⑥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策略; ⑦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⑧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分析; ⑨设计、施工...


·法律定义上的工程包括哪些
       法律定义上的工程包括哪些 1、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需要。 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