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界定逃避追缴欠税罪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那么,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界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本文马上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一、怎么界定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一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这三个数额有时是同一的,有时是不同一的,必须准确把握。无法追缴的欠税达不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作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要素是相互统一的,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与偷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为相区别的关键。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不仅表现为其对欠款应纳税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而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欠税行为。二者都是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的行为。其区别关键在于妨碍追缴税款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另外,二者在主观内容也不同,妨碍追缴税款罪是出于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

2、本罪与一般的妨碍追缴税款违法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数额是否较大。根据本条,妨碍追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这一数额,则应当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图达到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而偷税罪则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偷税罪则为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前者具有公开性,后者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4、妨碍追缴税款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偷税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即包括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况,也包括偷税数额较大的情况,同是由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妨碍追缴税款罪只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偷税罪则还要求偷税数额须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三)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为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抗税罪则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时还侵犯了依法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抗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则是公开的,

3、妨碍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抗税罪不要求具备数额较大,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构成犯罪。

在实际案件中,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使职工能多发奖金,有的是为了使本单位扭亏为盈或扩大再生产,也有的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关于界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内容,我们就为您解答到此,如果还有疑问的话,不妨咨询一下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观点不同。 1、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诈害行为)绝对无效的形...


·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险 民间借贷中需防范的风险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逐渐兴起,人们相互间借贷用于买房、做买卖等情形越来越常见。但我们在进行借贷时千万不能忽略了风险问题。那么,在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险呢?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民间借贷中需防范的风险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说明。 一、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


·合同债权债务转让须知?
      在合同债权债务转让时,债权人可以进行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但是除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有些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不同,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例如合伙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二、双方进行约定过的合同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体现了合同的自由权利。三、有些合同安照法律...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注销模板是什么?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注销模板是什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公司在注销后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也要进行转让。可是人们对于转让协议却不知如何撰写。那么,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注销模板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整理了一篇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为了让您了解公司债权债务转...


·婚内财产与债务离婚怎么判决?
      婚内财产与债务离婚怎么判决?(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


·如果有人欠钱故意不还怎么办
      如果有人欠钱故意不还怎么办?应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4)其他证据。二、起诉后债务人依然不还钱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1、写明申请执行人的...


·什么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什么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


·逃避缴纳税款罪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逃避缴纳税款罪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


·被继承人债务怎么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怎么清偿 一、被继承人债务怎么清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包括哪些条款?
      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包括哪些条款? 公司借款合同 经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 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


·有凭证打了借条不还怎么办?
      有凭证打了借条不还怎么办?有凭证打了借条不还可以携带借条直接到法院来进行起诉,在这种情况之下,有证据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有凭证打借条不下款在法律上即代表两人之间的借款未生效,如果借款人打了借条并交给出借人后,出借人没有按约定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