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孩子在未满18岁时,父母对其都具有抚养义务。如果父母离婚,法院判一方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也应该按时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如果一方没给抚养费,另一方应该怎样维权呢?抚养费应有的承担方式和支付方式又是什么呢?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抚养费承担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以上,就是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以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是什么的全部解答。在此我们要提醒您,如果离婚后对方故意经常性的拖欠逃避抚养费,应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申请强制执行,依靠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可以凭结婚证迁户口吗
      是否可以迁户口要看拟迁入地的落户政策,根据政策要求才可以落户。只有先领结婚证才有资格迁户口,临时身份证可以办结婚证,领结婚证时带是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照片 ;迁户口时带上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离婚后孩子跟谁过 谁的意愿最重要?
      离婚后孩子跟谁过,谁的意愿最重要?离婚后孩子跟谁过,最大的程度取决于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不能表达意愿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判定。《民法典》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


·离婚法院会调查证据么?
      离婚法院会调查证据么? 一、离婚案件需要什么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


·一、老人再婚配偶有没有财产分配权?
      一、老人再婚配偶有没有财产分配权?老人再婚配偶有财产分配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虽然归个人所...


·变更抚养权的手续是怎样的,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如果在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被判给夫妻中的一方,而在日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时,可将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到另外一方,那么抚养权变更手续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吧。 一、抚养权变更需办什么手续 在父母离婚时,有的不仅仅是财产分割的纠纷。有孩子...


·男方不要小孩女方没抚养能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男方不要小孩女方没抚养能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人们三观都是一样的话,这个社会上也就不会产生那么多的矛盾跟纠纷了,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双方都将自己的亲生孩子视为了以后感情生活的累赘,认为不要这个孩子的话自己离婚了也可以重新找一个人再婚的。所以就发生过这种男方不要小孩女方没抚养...


·妻子有病丈夫有外遇算重婚吗?
      妻子有病丈夫有外遇算重婚吗?有外遇也不一定是属于重婚,是否构成重婚,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通奸和出轨,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妻宣称,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长时间。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重婚,可以主张重婚一方赔...


·法院判定抚养权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伤害是比较打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争议是比较大的。那么法官在判定抚养权的时候是以什么为标准呢?今天整理了关于法院判定抚养权的标准的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


·离婚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


·诉讼离婚一方不出席可以开庭吗?
      由于夫妻双反在离婚时,一般不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分配达成一致,故而在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的占有率是比较高的。在一方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对于在开庭时,诉讼离婚一方不出席可以吗? 一、诉讼离婚一方不出席可以开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诉讼离婚证据是如何收集的
      诉讼离婚也就是打离婚官司,按照规定此时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会对其不利。而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自然当事人要提供的证据也不同。那到底这个诉讼离婚证据是怎么收集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证据是如何收集的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