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说到缓刑与缓期,可能很多人会傻傻分不清楚,虽然这二者从字面上看是差不多的,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大的区别。那到底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呢?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罪犯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又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缓刑,根据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单的说,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而在判决书中的写法是某某被告人犯某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所谓缓期执行,是指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书中的写法是某某被告人犯某某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缓刑和缓期执行的概念可以看出,缓刑与缓期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适用条件不同。缓刑适用于对社会危害不大,处刑较轻的被告人,即根据刑法第72、74条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必须不是累犯;而缓期执行适用于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宣告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判处死刑,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二者缺一不可。第二、执行方法不同。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也不予以管制,只是将判决书送达其所在单位或基层派出所,对其在缓刑期间予以教育并观察其表现;而对于宣告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其改造劳动,以观后效。第三、二者的考验期不同。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其缓刑考验期依其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过5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等于或长于原判刑期;而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均为2年。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来说,其法律后果有三种情况:第一、如在缓刑期内,犯罪人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对他所判徒刑就根本不执行了。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若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所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刑期,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第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来说,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有三种处理结果: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另外,虽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及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来说,被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都无法折抵考验期,但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来说,因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数罪并罚撤销缓刑的,或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其在宣告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计折抵刑期。而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折抵改判后的刑期。主要存在与四点上面,包括法律后果、考验期、执行方式以及适用条件。实践中,罪犯要想在判刑的时候同时适用缓刑的话,则就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销赃罪达7000判刑多久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是什么?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


·现在行政拘留最长期限是多少
      现在行政拘留最长期限是多少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在我国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二、行政拘留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


·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2、...


·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刑标准是什么?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期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我国常见的三种诉讼类型,从名称上以及所涉及法律区分,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但是,我们也会看到现实中不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类案件。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哪些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期限是多久呢?为您解答。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


·刑事申诉检察院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申诉检察院抗诉的期限是多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


·强奸罪没有证据了怎么办
      一、强奸罪没有证据了怎么办强奸罪没有证据的话,那么就不能成立强奸罪罪名,不管是告别人强奸还是被告强奸的,都必须要有证据。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必须要有证据来查明事实,没有证据的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当然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需要侦查部门根据案件线索经过科学、细致的调查收集来的,因...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条入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条入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条入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刑法修正案(九)》等。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201...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该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