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说到缓刑与缓期,可能很多人会傻傻分不清楚,虽然这二者从字面上看是差不多的,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大的区别。那到底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呢?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罪犯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又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缓刑,根据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单的说,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而在判决书中的写法是某某被告人犯某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所谓缓期执行,是指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书中的写法是某某被告人犯某某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缓刑和缓期执行的概念可以看出,缓刑与缓期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适用条件不同。缓刑适用于对社会危害不大,处刑较轻的被告人,即根据刑法第72、74条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必须不是累犯;而缓期执行适用于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宣告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判处死刑,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二者缺一不可。第二、执行方法不同。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也不予以管制,只是将判决书送达其所在单位或基层派出所,对其在缓刑期间予以教育并观察其表现;而对于宣告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其改造劳动,以观后效。第三、二者的考验期不同。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其缓刑考验期依其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过5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等于或长于原判刑期;而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均为2年。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来说,其法律后果有三种情况:第一、如在缓刑期内,犯罪人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对他所判徒刑就根本不执行了。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若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所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刑期,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第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来说,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有三种处理结果: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另外,虽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及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来说,被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都无法折抵考验期,但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来说,因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数罪并罚撤销缓刑的,或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其在宣告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计折抵刑期。而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折抵改判后的刑期。主要存在与四点上面,包括法律后果、考验期、执行方式以及适用条件。实践中,罪犯要想在判刑的时候同时适用缓刑的话,则就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职务侵占罪立案金额是怎么规定的
      新职务侵占罪立案金额是怎么规定的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所以现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就是...


·伤人导致轻伤二级是什么罪
      伤人导致轻伤二级是什么罪1、过失致人轻伤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因过失致人轻伤的,则不能以刑事案件论处。但此时,还是需要对伤者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2、故意致人轻伤严格来讲,这种...


·两人斗殴构成刑事犯罪吗?
      打架斗殴的行为如情节严重者,如给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给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等,是属于犯罪行为,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的处罚。那么两人斗殴构成刑事犯罪吗?两人斗殴属于刑事犯罪的标准是什么呢?本文本站的我们就给您普及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您在生活中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共同促进...


·犯了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怎么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法律上什么虐童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上什么虐童行为构成犯罪?虐童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对儿童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侮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情节达到...


·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后多久立案
      一、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后多久立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立案,特殊或者重大刑事可以延长到三十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


·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怎样的?
      在刑事犯罪形态中,不仅有未遂、既遂还有中止,此时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认定才行,而我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是相对要轻一些的。那究竟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犯罪中止怎么认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怎样区别犯罪未遂既遂中止
      怎样区别犯罪未遂既遂中止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产生了,已经对他人或者国家利益产生的实质危害。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


·民事诉讼法刑事犯罪移送规定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民事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刑事案件,特别是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针对民事诉讼中的刑事案件,最高法专门出具相关司法解释,且民事诉讼法刑事犯罪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下面本站我们将为您介绍。 民事诉讼法刑事犯罪移送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


·盗窃数额巨大能缓刑吗?
      一、盗窃数额巨大能缓刑吗?不可以适用缓刑的,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的判决标...


·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一、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