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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限公司责任法人怎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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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有限公司责任法人怎样承担?一个公司的正常经营是团队经营的结果,公司日常的活动行为也涉及到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有涉嫌犯罪行为的活动将有法人代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公司中法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公司法有限公司责任法人怎样承担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有限公司责任法人怎样承担
《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及《公司法》其他内容可以知道,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责任仍然是有限的,所以才称为有限公司。但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一人有限公司,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外当然首先应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法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有限责任这一特权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股东与公司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如发生人格混同(如股东责任规定中的财产混同便是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形式),则可能导致股东责任的承担。最终直接导致股东承担责任的原因还在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出现,如公司自身的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则没有适用股东责任的必要。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一人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请求清偿。根据对上述股东责任的理解,在股东不变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显而易见的。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一人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在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后,股东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即股东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股权出让的原股东还是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在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应首先以查证股东责任生成的时间为前提。在转让前的原股东控制公司期间,原股东应当证明其控制经营公司期间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因原股东很可能基于逃避债务的原因而将公司股权虚假转让与无履行能力的人,致使债权人向公司及新的股东主张权力均不能得以实现债权。在原股东根据股东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时,原股东对债权人清偿之债即已形成。清偿之债作为原股东应承担的债务,除该债务发生法定消灭的事由,债权人有权向原股东主张实现债权。至于股权被转让后,债权人能否主张股转让的双方对其债权承担联带清偿责任,则应根据法律对债的移转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对待。自然人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时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根据实际的情况去判断有时候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承担,但具体情况要分别判断,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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