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转股验资的程序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债转股验资的程序是什么?

债转股验资是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公司的规定,债转股是市场资金的灵活运用,有利于市场资金配置。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债转股验资就尤为重要。债转股验资的程序繁多,需要注册会计师谨慎小心。以下我会为您详细解读有关债转股验资的相关程序,程序的合法性、所需资料以及其具体内容。

一、审验债权、股权出资验资程序的合法性、

1、一般规范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

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以及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前文已经述及。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审查这类出资,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还应包括:


①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③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2、债权出资的情况


(1)债转股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


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


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就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事项通知了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已收到该项通知的有效证抵;


③要求投资方(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对于此项保证或担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应表明同意;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双方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债权出资的债,应只指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不宜用于出资。债权、股权出资作价和折股的审验债权出资作价和拆股。审验债权出资的作价,除应审验债权的真实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额以外,还应审验其股权作价。以股权作价是否高于公允价值为标志划分。凡折股时股权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凡股权作价不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非债务重组的债转股或普通的债权出资。


二、验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 ?


1、债转股时


①验资报告附件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原因;债权形成的明细,应列明被审验单位账务所在日期及凭证编号、相关的对应科目;债转股调账情况。


2、其他债权出资时;


①验资报告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的原因和债务受偿时应收受财产形态;债权函证情况;被审验单位接受投资的调账青况;


③如果工商部门要求,验资报告附件中还可增加以下资料:原债权人(投资方)向债务人说明债权转移给被投资单位的通知;债权函证资料(复印件);债权人出具的保证或担保证明及抵押登记资料。


虽然债转股制度对市场资金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我们在开始时也提到债转股有一定的风险。一是债务的真实性不好确认,另一个是有没有与此有关的未入账的或未明确的债权也不好确认。因此,企业实施债转股这个行为时风险很大。所以,债转股验资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有很大的意义,会降低企业的风险。





·保证金存款是客户资金吗
      保证金存款是客户资金吗? 一、保证金存款的概念 保证金存款是金融机构为客户出具的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 二...


·新婚姻法二十四条 债务条款的解读有哪些
      新婚姻法二十四条 债务条款的解读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解释 规定和补充说明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


·欠钱的不还一直说没有钱怎么办?
      欠钱的不还一直说没有钱怎么办?欠钱的不还一直说没有钱可以和对方协商分期付款,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


·借款合同纠纷会判刑吗 ?
      借款合同纠纷会判刑吗 ?一、借款合同纠纷会判刑吗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单纯的借钱肯定不能判刑。但如果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那就可能是诈骗犯罪了。 二、如何确定借款合...


·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一、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执行过程中债权可以转让。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


·债权人公司应收债务人有哪些
      债权人公司应收债务人有哪些债权人的形式有很多,有的是以个人的形式出现的,而有的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当然,以个人的形式与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债权人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债权人公司应收债务人有哪些?债务人与债权人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债权人...


·是否赌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是否赌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


·夫妻一方丧偶后的债务还需要还吗?
      夫妻一方丧偶后的债务还需要还吗?1、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2、夫妻个人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债务由其继承人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


·签订借款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签订借款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条款 一般借款合同包括下列条款: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2、借款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体来说,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


·如何处理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
      如何处理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 一、如何处理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 解决公司逃避公司债务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