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是什么

我国的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全世界都有目共睹,所以说国家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工程的修建。但是,工程的质量是每一个工程的生命和最关键的部分,对企业来说也是如此,所以国家针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历来是相当严格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检测机构资质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的管理,包括检验工程质量的单位,相关人员和检测流程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他项权证三个工作日是不是能办好?
      我们都知道房屋他项权证对于按揭房子的人来说特别的重要,有了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公司才会给你放款,你才能真正的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他项权证一般要多久才能办好,那就来了解一下房屋他项权证三个工作日是不是能办好?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房屋他项权证三个工作日是不是能办好? 他项...


·劳动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之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现拟定劳动合同的,所以需要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若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在劳动合同中。一般有确定的劳动期限,劳动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一、新劳动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


·公司改制后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况?
      在当今社会下,每个人都是需要出去工作的,工作单位各不相同,薪资待遇也是不同的,有签合同的,也有上编制的,在编制内是没有什么好担心的,但是签合同的这种变数,就比较大,特别是公司改制,那么公司改制后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况?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


·电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在企业中工作时,大多数劳动型的企业都会发放劳保用品供劳动者在工作中使用,大多数的劳保用品都是用来保护员工安全的,能够让员工的工作更好的进行。但是不同的工种需要配备的劳保工具是不相同的,因为不同的企业中的作业是不相同的。电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电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


·一、提前三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什么情况下?
      一、提前三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什么情况下? 提前三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果是转正后的正式员工,需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都是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包括
      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都是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包括工资收入、奖金等等。那么在劳动者与单位约定竞业限制后获得的补偿金,是否也需要缴纳个税呢?我们在下文中告诉您竞业限制补偿金需缴纳个税吗。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需缴纳个税吗 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依据《国家税务...


·调岗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是否合法?
      有时候,一些国有企业根据生产计划,会对一些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这在生产企业很常见。当然,不是所有职工都对调岗表示满意,有的职工不服从安排,于是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补偿金。那么,调岗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是否合法?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调岗解除劳动合同请求...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事,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新员工入职后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呢?如果单位在这段时间内,甚至是自始自终都没与员工签合同而员工又被辞退的话应该怎么赔偿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新员工什么时候签劳动...


·员工在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
      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试用期离职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天数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来进行计算其工资,其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规定
      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规定 合同到期如果不续签的话,一般没有代通知金,因为合同上面有明确的合同到期时间。但是如果没到期单位提出解聘的话,那应该是前30天向劳动者提出,如果不能提前30天的话,那么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另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然后还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纠纷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工伤纠纷协议书范本怎么写?在中国职业安全百科全书中,工伤的定义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作为劳动者,出现工伤,甚至和老板发生纠纷时,一份工伤纠纷协议书范本能给你很好的帮助。下面便是为您提供的范本。工伤纠纷协议书范本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