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租赁土地使用权产权归谁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租赁土地使用权产权归谁我国的土地在使用的时候,为了防止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对于土地使用过程中的一切交易和使用,都必须遵守我国的规章制度。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生活中,您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出去,作为一种资源进行使用,也是比较常见的。下面,下编就为您介绍租赁土地使用权产权归谁?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产权归谁?
1、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租赁给另一方的情况,以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若土地租赁协议中未对房屋的产权进行界定,则房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要么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议价形式购买该房屋,或投资人自行拆除房屋。2、若是国有批租的土地,土地租赁期到期后,土地无偿收回。对房屋进行适当补偿。
二、租入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无形资产?
不能,除非是融资租入。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将企业的长期资产区分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分布。同时,因为无形资产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一般无形资产都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摊销期限。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不是因为这一原因,而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从从企业经营的角度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在本质上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只是摊销和折旧的年限与一般的固定资产不同而已,因此上,新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要计入相关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价值中。
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出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规定如下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由此可知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
四、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一般来说,土在进行租赁的时候,对于土地的产权问题,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如果没有进行规定的话,那么,土地的产权就归土地使用证所有人拥有。但是,如果是国有土地批租的土地的话,产权到期以后,国家会收回。



·湖北征地补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征地补偿赔偿标准是什么城市的发展以及工程的建设都是需要用到土地的,当前国内大多数城市周边都没有多余的土地可以用作建设,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采用征地拆迁的方式处理用地问题,这时候牵扯到拆迁问题的人们想要关注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的标准问题,那在湖北征地补偿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湖北省征...


·缓刑期间去外地被发现会有什么后果?
      一、缓刑期间去外地被发现会有什么后果如果缓刑期外出是经过司法机关审批同意,且在一个月内归来的不会有处罚后果,如果擅自外出没有超过一个月情节较轻的会被给予警告,如果擅自外出超过一个月或者被警告三次以上的,将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二、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


·征收土地农作物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土地农作物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用。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最关心的自然是征地补偿款的多少。很多土地在征用的时候还有种植农作物,这样,政府除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外,还要支付青苗费。那么征收土地农作物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为...


·房地产合同备案的手续是怎样的
      房地产合同备案的手续是怎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销售出去的话,要将和购房者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这样做对于消费者是有不少好处的。通过查询备案信息,消费者可以避免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况。那么,房地产合同备案的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一、...


·没有经过征地程序就征用,真的合法吗?
      没有经过征地程序就征用,真的合法吗?征收土地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征收的,土地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土地征收的,如果强制征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兴宁市鸿贵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年?
      各类土地使用年限如下: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


·农村老人去世耕地继承是怎样的?
      在农村,几乎家家都有分到耕地,当农村家中有老人去世后,老人名下的耕地的归属问题有着怎样的规定呢?尤其是在现在中国在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镇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农村老人去世耕地继承的问题在法律上是如何安排的。下面我们将进行相关介绍。 农村老人去世耕地继承是怎样的? ...


·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
      一、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应自补偿方案批准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村民真正拿到补偿款的时间,跟根据补偿款的性质会有所不同。  1、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  土地补偿款属于全部集体人员,是集体人员...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城市化所取代,与此同时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城市化所取代,与此同时,安置房也多了起来,然而对于一些已经有了房产的人来说,安置房成了不必要的负担,那么安置房可以抵押吗?那么如何判断安置房能不能抵押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判断安置房能不能抵押 1、安置房是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2023南宁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最新政策的变化
      今天让我们带领您了解最新的民生政策。有关于2018南宁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最新政策有什么变化,其实国家现在对于农民有很多优惠的政策。比如说对于农民的征地补偿普遍做到3至5年调整提高1次征地补偿标准等等。下面我们就详细的说说还有什么更多的政策变化。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就是70年产权。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