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对原材料的使用偷工减料,制定工程质量这一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严格把控,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
(一)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二)工程质量最低保修年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八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金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工程质量》杂志面向全国建设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稿件具体要求如下:1、主题突出,理论和技术观点明确、具有时代气息,数据准确可靠,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简明扼要、通顺易懂,图表清晰、规范,并欢迎以图形、照片形式表示要点和工序过程,标题一般不超过15字,文章一般不超过6000字,应重点突出自己创新的地方;常识性及在其他文章中能找到的内容尽量以参考文献的形式予以引用。中文摘要不超过200字,英文摘要不超过600个英文字符。摘要应含有论文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及附带信息等内容。2、稿件的署名应是文章的主要责任者和执笔人,文责由作者自负。3、文体要用规定的简化字,标点符号要正确。附表、附图要规范,并请用电脑制作,附图或照片的尺寸宽一般为6~7cm或13~14cm,图表中和照片背面请注明表名、图号、图名、图注、照片说明和其它说明文字。4、来稿文字、科学名词术语和计量单位符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方案、规范和标准,国家无规定者应合乎专业习惯。外文字母需用印刷体书写或打字,容易混淆的字母请用铅笔注明语种、大小写、正斜体或黑体、上下角标等。但是一般对房屋外内墙的保修期为五年,而一般的安装设备保修期为两年,其他的在工程设计时会对使用期限有明确的要求,所以施工队在施工时是要严格按照计划书完成工程计划的。



·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就说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这其实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在法律上,通常会出现基于劳动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劳动...


·未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可以停缴吗?
      未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可以停缴吗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未解除劳动合同社保不可以只要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停缴社保的。依法请病假,是有医疗期时间规定的,超过医疗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间按病假工资支付。旷工,先按法定流程解除劳动关系再停缴社保。未解除劳动合同直接...


·劳动关系如何跨市转移?
      企业在成功聘用劳动者后建立了他们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也就是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企业在各地区的发展需要调用相关人员的时候,劳动关系也会跟随地区而变化,那么劳动关系如何跨市转移便成为您最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通过下面的文章来了解一下 一、劳动关系如何跨市转移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随便辞职。合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且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规定了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所以不可以随便辞职,只有到期才可以辞职。而违约金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一方...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


·一、工伤待遇的变化和停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工伤待遇的变化和停止的情形包括哪些?工伤待遇的变化和停止的情形包括:(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二、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包括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包括哪些?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包括哪些?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


·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办
      法律中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最长的时间是一年,也就是说要是超过了一年的认定时间,那之后认定部门就不会受理申请了。这对于劳动者来讲是很不利的,那究竟现实中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办 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


·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


·单位辞退员工的条款有哪些规定
      单位辞退员工的条款有哪些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提高整体行业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征求意见稿,并于已征求意见结束。下面就随本站我们一起看看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