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与劳动者最应该处理好的关系是工伤与劳动关系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矛盾经常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员工在为雇佣者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劳动者产生工伤,然而之后用工单位没有妥善处理导致矛盾纠纷产生。二是企业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好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导致的劳动关系模糊从而产生矛盾。那么企业与劳动者最应该处理好的关系是工伤与劳动关系吗?接下来请随来了解一下。


一、如何处理好工伤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如果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可以不再续签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才能解除或者终止。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劳动期满的可以终止,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关于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权利义务的终结;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尽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处理不好后续工作,也会面临法律风险。作为企业人事部门,应当明确以下注意事项及随行义务:

1、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合同中之前存在竞业限制条款的话,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继续发挥约束力,该类技术员工必须在约定期间内为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2、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及时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即协助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

3、若企业为员工交足社保的,此时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待遇。

4、用人单位应当避免再与劳动者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法劳动案件审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他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为劳动关系。由于原来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又会形成新的劳动关系,这就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如上所述,关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最应该处理好的是工伤与劳动关系吗这个问题,毋庸置疑,答案是肯定的。对于以上阐述的处理工伤与劳动关系的方法,我相信对于您来说是有一定帮助的。我相信,作为企业来说,只要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事,对于因工伤和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会越来越少,您的企业定然会生意兴隆。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


·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么?
      如今,大部分的单位中,员工的组成都有农民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没有得到保障的。有些单位以农民工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为由而为其投保,那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1、首先劳动者应先固定证据,收集好自己确实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证据,如工作记录、打卡考勤记录、公司通知等等2、向劳动局和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3、投诉未果的情况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二、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


·丢了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吗?
      丢了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在丢失之后,是可以重新办理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解除有没有赔偿 员工提出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有经济补偿金;按第37条规定解除的没有经济补金;但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至...


·退休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退休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在满足了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后,职工可以退休,然后享受国家相应的补贴。而实践中有的退休人员又会再次的上班工作,那么要是受伤的话,退休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我们为你解答。一、退休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继续被...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多少罚款?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多少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处罚细化标准为:骗取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


·一、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确保甲方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1、甲方在录用乙方后,同时为其解决户口的问题,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两年。 2、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为甲方服务__...


·一、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


·盗窃案批捕后的工作是什么
      一、盗窃案批捕后的工作是什么?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


·劳动合同期限3年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限3年是什么意思合同期限是三年,即在此期间,你与公司都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有一方违约,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个协议,双方没有特殊理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法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加班调休怎么算工资吗
      劳动者的加班调休怎么算工资吗《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