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高检解释刑诉法死刑的规定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刑法是我国一部很重要的保障国家安全和人们群众的权利的法律,其内容包含覆盖面广,主要针对犯罪分子的一部法律,最高可判决死刑,那高检解释刑诉法死刑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 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 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 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死 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 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 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 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 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 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 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 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 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 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 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 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

二、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 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 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 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 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 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 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 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 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 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判决死刑是我国现有法律的最高处罚,判决死刑并不常见也不会轻易判决死刑,同时有特殊人群法律规定不应当判决死刑,例如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孕妇等,在制裁犯罪分子的同时也体现人道主义。


·中国刑法最高判多少年?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会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犯罪分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有期徒刑的期限各个国家都有所不同,那中国刑法最高判多少年?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中国刑法最高判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一罪的最高有期徒刑是...


·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二、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怎么办
      死缓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也是自由刑到生命性的一种过渡,给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机会。被判决死缓的犯罪分子有2年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那么,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怎么处理?接下来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一、死缓的定...


·怎么对容留、组织卖淫罪次数认定
      在组织、容留卖淫案件中,组织或者容留多人或多次卖淫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是否是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组织容留卖淫次数如何认定?接下来,就请您一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深入了解。 在组织、容留卖淫案件中,组织或者容留多人或多次卖淫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是否是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因此...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请求一定会被受理吗?
      一、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请求一定会被受理吗?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请求并不是一定会被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


·倒卖成品油增值税判刑吗
      倒卖成品油增值税判刑吗?倒卖成品油增值税的行为肯定会被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对犯罪人采取留置是否为强制措施?
      对犯罪人采取留置是否为强制措施?《监察法》规定留置不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分为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监察法的留置并不属于这两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刑法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并没有留置。二、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


·2023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2023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


·什么叫做犯罪既遂 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什么叫做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二、...


·窃取商业机密罪怎么判?
      窃取商业机密罪怎么判?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需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也可以成为侵犯...


·拒执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拒执罪俗称“老赖罪”,即是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之下), 共同犯罪一般是指两人以上的一起故意犯罪。这两者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拒执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