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和处理定罪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他人对我们形成一种威胁的时候,我们可以适当的运用自己的能力进行防卫反抗,但是在某些时候因为他人的持续干扰可能会导致我们失手误伤的情况,那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和处理定罪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和处理定罪是怎样的?

1、罪过形式

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2、刑事责任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定罪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二)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和处理定罪是怎样的,罪过形式分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间接故意的先后形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定罪,通过判断其主观意识,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也不会让故意计划的人利用这一点逃脱法律的制裁,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为您解答。



·事后感谢行贿会不会构成犯罪?
      您都知道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如果发现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是可以进行举报的,受贿的行为可以分为事前的受贿还有事后的受贿,一般事后如果是吃了一顿饭一般不是受贿,但是如果是收受金钱的话就可能构成犯罪,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 一、对于事后感谢行贿会不会构...


·有期徒刑最少多长时间 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有期徒刑有刑期限制,这您都知道,但要是具体说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是多长,可能很多人就不清楚了。实践中,有的人可能受电视或者电影影响,认为可以对罪犯判处几百年的有期徒刑,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有期徒刑最少多长时间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有期徒刑最少多长时间 《刑法...


·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属于侵犯他人公私财物的一种犯罪,实践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其实不一定就会构成诈骗罪,此时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行。那具体来说法律中规定的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


·单位行贿罪影响政府招标吗?
      一、 单位行贿罪影响政府招标吗?单位行贿是影响政府招标的,企业有行贿犯罪记录,三年后不可以参与投标。《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取保后法院又批捕会判缓刑吗?
      一、取保后法院又批捕会判缓刑吗? 取保后法院又批捕会判缓刑,只要满足缓刑的执行条件就有可能。取保候审和被检察院逮捕不是判处缓刑的决定性因素,缓刑需要符合缓刑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


·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怎么认定?
      刑事犯罪行为分为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种状态,在组织卖淫罪中,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我们应该怎样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未遂?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怎么认定?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资格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鉴定人对案件进行技术性的分析鉴定。但鉴定人有一定的条件,与涉案人员必须没有利害关系,且有一定的专业技能,需要刑事诉讼法鉴定人资格才能对刑事案件判定。那么刑事诉讼法鉴定人资格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鉴定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


·宣判前发现新罪的怎么处理
      一、宣判前发现新罪的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作出判决之前,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1、检察院自行提出延期审理,对新案进行补充侦查,侦查完毕后,将新案旧案一并起诉; 2、如果检察院未对新案提起诉讼,则法院有权将该案退回检察院,要求其补充侦查。 ...


·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挪用资金20万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哪些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司机在道路上开车,肯定是要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的,不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不说,严重的话自己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一般情况下,哪些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5年11月1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