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们在买东西时,特别是电子产品,比较贵重的家用电器等等一般都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们在买东西时,特别是电子产品,比较贵重的家用电器等等一般都会有质保期,而建筑工程同样也有质保期,我们比较关注的一般都是自己家里居住的房屋质量问题,国家对质保期的期限和起算时间也做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建设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呢?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完成交付,当竣工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时,保修期该如何计算?如商品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屋的预售刚刚开始或者还没有完成,有的房屋预售可能要数年才能完成。如果保修期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则可能购房者购房时保修期将要到期或期限已满,对于购房者来说,就会享受不到或者享受很短时间的保修服务,这对购房者明显不公平。因此,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6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只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5条规定的保修期限为:“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一)屋面防水3年;

(二)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三)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

(四)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五)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六)管道堵塞2个月;

(七)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

(八)卫生洁具1年;

(九)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十)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同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第一,商品房的保修期是从交付之日而不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如果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保修期的存续期限大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以该存续期作为商品房的保修期;如果交付房屋时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存续的保修期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则按照《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执行。

二、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虑到各类建筑工程的不同情况,《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对最低保修期限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建筑法》第62条对确定建筑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建筑物保修的具体期限,应当遵循第62条规定的原则,即:

(一)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对危及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如按照《建筑法》第60条关于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期,应当延及建筑物的合理寿命期间。

(二)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产品是以高额投资取得的长期使用的特殊产品,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特点相适应,不能过短。否则,用户以高额投资取得的建筑产品在短期内即出现质量问题而无人负责,势必损害用户的利益。

关于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应注意的是,国务院规定的保修期限,属于最低保修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这一期限。国家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

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业就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延长。如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

同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如果发现建筑工程完工后有质量问题,只要是在保质期内,都可以要求负责任保修,而购房的朋友们也不必担心购房后过了质保期,质保期起算时间是在房屋交付后才生效的,您大可放心。


·聋哑人非法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最近几年,一些重大影响的国家赔偿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的公安机关在办案时,迫于压力,对无罪的公民进行非法拘禁,严重者会导致当事人发生人身伤害。有的当事人因此致残。那么聋哑人非法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聋哑人非法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


·离婚后再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三)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


·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增加抚养费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在父母离婚的时候需要先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等。但日后因为一些客观情形的变化,如子女生活学习需要,就需要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那么现实中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增加抚养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增加抚养费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夫妻办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办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协议变更抚养权怎么写?
      夫妻离婚时存在的争议最多的就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在已经判决或协商给一方后,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事由,或者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想继续形式抚养权,另一方还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这就涉及到协议变更抚养权怎么写这一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相关的法...


·河南省国家赔偿规定赔偿范围是什么?
      国家赔偿是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赔偿、补偿赔偿等。国家赔偿所针对的情况主要是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民造成伤害,各个地区对于国家赔偿的标准和赔偿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本文我们就针对“河南省国家赔偿规定赔偿范围是什么?”这一问题给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


·抚养费哪些情况可以一次支付
      抚养费哪些情况可以一次支付 1、对方曾经有过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而对方也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证明对方有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支付抚养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这个形式最容易保留证据),如果按月支付的,那么如果有一段时间没有转账记录,那么就是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证明对方的财...


·婚外同居怎么界定,如何界定同居关系
      一、婚外同居怎么界定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


·一、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一、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不管夫妻分居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的。我国婚姻法上还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离婚毕竟需要法定程序,须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


·夫妻离婚抚养权在男方女方要支付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抚养权在男方女方要支付抚养费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


·一般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在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婚姻也不例外解决婚姻问题需要依据婚姻法来解决,人们对离婚问题也是十分的关注,确保自己的利益我说损失,那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分?下面就详细介绍。 协议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