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企业改制正在我国市场经济当中火热的进行着,其实企业改制也就是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的问题,其实按理说企业改制的话是可能会增加就业机会的,但是企业改制的话也会涉及到一些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下面给您简单的说一说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典型表现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企业整体改制,因改制后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主体上的变化,即改制后的企业与改制前的原企业仍为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双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但由于企业改制会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严格履行原先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顺利发展。因此,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但企业应当先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企业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出来的辅业必然会成立一个新公司,而分流到辅业去的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也肯定要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后的所有制形式不同,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也不同。第一,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办法采取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企业签订期限不短于3年的新劳动合同的方式。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
二、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停薪留职的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以上是关于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关系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目前,在我国最常见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之中,要想保证平稳的过渡,不论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企业必须要考虑到员工利益,要执行透明和高效的程序,作为企业员工,要考虑到自己何去何从,也要特别注意在改制期间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犯。最常见的一种便是职工对改制后的企业的某个方面表示不满,然后主动进行辞职,这个时候的话那么改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当然对于一些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企业也可以给一点经济补偿,然后将他们辞退。



·签署劳动合同后离职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签署劳动合同后离职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1、行使辞职权:我国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


·在我国童工十级伤残怎么赔偿?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在面对一些问题时,就容易受到侵害。国家针对这样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用童工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还不够强壮,在一些工作环境下容易遭受身体损害。那么,在我国童工十级伤残怎么赔偿? 一、在我国童工十级伤残怎么赔偿? 童...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普遍较高,因此,为了促进相关企业符合相关质量规定,吉林省实行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那么,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内容?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吉林省建设工...


·一、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吗?
      一、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吗?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劳动者的工资该怎么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每个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工资给劳动者,同时要求必须要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但实际上,劳动者的工资是怎么支付的,可能很多人还搞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动者的工资该怎么支付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 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


·十级工伤最少赔多少钱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时受到的意外伤害,职工受了工伤,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而工伤也是要分等级标准,不管什么等级的工伤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而十级工伤最少赔多少钱你知道吗?下面我们就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


·厂里的工伤赔偿怎么赔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劳动者自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自己申请应当提交的资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3、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


·怎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
      怎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


·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务纠纷后,常常会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裁决。调解仲裁部门为当事人协调裁决时依据的是我国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地方还对此仲裁法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那么,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安徽省劳...


·工伤认定证明人证言怎么写?
      职工在工作中因出现意外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申请流程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要先进行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中,见证了工伤事故发生的证人表示的证言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工伤认定证明人证言怎么写呢? 一、工伤认定证人证言范例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


·集体合同生效后员工的权益有哪些
      集体合同生效后员工的权益有哪些 一、什么是集体合同呢?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订的以劳动条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