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周末抚养孩子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离婚后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周末抚养孩子当今社会里,夫妻感情破裂的最终结果往往是选择离婚。而在离婚纠纷中,最难处理的问题其实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孩子。那么在离婚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经济状况又差不多的情况下,孩子又应该判给谁呢?是否可以选择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周末抚养孩子?
一、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周末抚养孩子?
轮流抚养是非常少见的一种抚养方式,这种方式能够保障子女所期望的与父母双方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能够充分发挥父母二人的长处,提高抚养的质量;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因此,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父母双方均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能力与条件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相关事宜,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二、常见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综上所述,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同意,父母是可以轮流抚养周末抚养孩子,这也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最大限度上降低家庭破碎给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伤害。因此,如果选择离婚,在双方都想争取抚养权的情况下,最好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争取能够让双方轮流抚养,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无效婚姻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缺乏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就会导致婚姻无效,而实践中一般要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后才能宣告婚姻无效,这个过程中也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那么无效婚姻纠纷有哪些证据可以提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无效婚姻纠纷有哪些证据可以提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


·离婚官司怎么强制执行?
      因为离婚产生的纠纷不计其数,许多人在辛辛苦苦打赢离婚官司后,却发现对方根本不按判决结果执行,反而一直拖沓,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离婚官司怎么强制执行?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


·告第三者重婚罪需哪些证据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
      告第三者重婚罪需哪些证据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


·离婚孩子监护权和抚养权一样吗?
      离婚孩子监护权和抚养权一样吗?离婚孩子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不一样的,简单来说,有子女监护权的未必有抚养权,而有抚养权的一定有监护权。抚养权和监护权最直观的区别在于,拥有抚养权意味着拥有可以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认定无效条件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认定无效条件有哪些?(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夫妻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中华人民共和...


·离婚后男方拒绝探视是否合理
      孩子正常的健康成长是需要来自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和关爱的,所以即使夫妻离婚了,但是不管谁实质上拥有孩子的抚养权,都应该正常的让另一方来探视孩子,这样做才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个办法。很多夫妻离婚以后都遇到过,离婚后男方拒绝探视,那么这样做是否合理呢?一、离婚后男方拒绝探视是否合理?...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


·一、离婚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补偿?
      一、离婚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补偿?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


·离婚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父母都会主动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即使是在父母双方感情破裂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也是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确定的,对于没有孩子抚养权是一方,需要按照离婚抚养费支付标准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一、离婚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婚姻纠纷是普遍的民事纠纷,在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有一种是比较特殊的,就是当事人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法院受理后,首先会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恰当,这就需要结合可撤销婚姻的特性展开分析。那么,什么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


·离婚再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再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四)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