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工程承包之前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讨论,并且就承包的一些事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义务达成一致,其中约定的内容就包括承包方的责任,但是许多人都不知道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工程承包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包方式指工程发包方(一般即招标方)与承包方(一般即投标中标方)二者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承包方式有多种多样,受承包内容和具体环境条件的制约。主要分类如下。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

1、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最后的决定。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它的好处是可以积累建设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也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适应这种要求,国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进一步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商和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部门和地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即属于这种性质的承包单位。

2、阶段承包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3种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改革开放前曾实行多年的施工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属于这种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首先是工程承包方需要保证工程及时的完成,其次就是施工准备的责任,还有将工程妥善保管的责任以及完成工程后,需要将工程交付给当事人。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女性员工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
      在企业工作的女性员工如果生育孩子,除了享受产假待遇以外,还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期比较特殊,孩子在这个时期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哺乳假也是对女性员工的特殊福利。 一、女性员工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


·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内容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在一些技术性或者体力型的劳动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身患职业病的情形有不少。在发现身患职业病或者遭遇了工伤事故后,职工应该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应该怎么申请工伤认定呢?在申请工伤认定后,有关机构会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不过,劳动者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


·分包工程发包人指的是什么
       建设工程发包人具体是指什么 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 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因此,发包人可以是...


·在我国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的约定
      在我国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的约定,一般是用人单位在初次用劳动者时发生的状况。劳动者也有一些权益可以利用,以此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工资相关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试用期的法律解答。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工资相关都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不...


·在承包建筑工程的时候,我们是有不同的模式的,每一种模式的优缺
      在承包建筑工程的时候,我们是有不同的模式的,每一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注意事项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那么,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呢?每一种模式的特点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 1、平行承发包模式 平行承发包是指项目业...


·工伤鉴定标准2023年规定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在普通老百姓家庭里,大多数情况下职工都是上有老下有小,职工工资就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职工一旦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收入下降、甚至失业,对整个家庭来说就是丧失了生存的基础,此时,工伤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决定工伤赔偿的是工伤鉴定的结论,那么,工伤鉴定标准2018年规定的判定依据是...


·丈夫工伤去世抚恤金应该怎么样分配
      因工死亡的职工抚恤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赡养亲属的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能不相关的亲戚(联系)。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每月10%,孤儿一人每月。经批准的被扶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作死亡的职工的工资。亲...


·电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电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在商品房工程中,会有很多配套工程,包括小区绿化工程、油漆工程及电气工程等。其中电气工程十分重要,像比较典型的是照明及电梯工程。这些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严重影响业主使用,因此,建设方必须精心施工,努力通过验收。那么,电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下...


·员工辞退后工资最迟什么时候结算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工地受伤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地上工作的劳动者工作环境相较于在办公室内工作的人员来说,受到工伤的机率会更大。?因此,建设单位一般都会为这些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可以支付劳动者的工伤损失。那工地受伤怎么申请工伤认定?我们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地受伤怎么申请工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