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是怎样的
在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下,债权与债务的转让显得尤为普遍。但人们在对于资金财产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却并不了解甚多。所以往往会出现一些纰漏,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接下来我们带您详细了解有关债权债务转让的知识!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单从文字表述上来看,债权转让几乎可以说是《合同法》中最简单的商事行为。即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然后通知债务人即可。对于那些常年“接触”债权转让的商事主体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而言,理应对债权转让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有部分债权转让实务中的问题与此,可以参考。

一、判决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的转让问题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债权人)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可能会将债权抓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则向法院递交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由法院裁定变更执行申请人。但是如果这个变更发生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呢,如何处理,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是否仍需出具类似裁定。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院在第34号指导案例((2012)执复字第26号)中给出了明确回答,最高院的意见是: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第15号)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

实践中,一些法院及当事人仍旧在这一块举棋不定,一些法院会针对这种情况给当事人向当事人出具裁定,而有的对手当事人会以这种转让法院应出具裁定而进行抗辩(如本案例)。

二、通知的具体履行问题

《合同法》第79条的表述是: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此处的措词是“通知”,但具体如何一个通知方法(通知主体、时间、形式等等),法律并未做出说明。我个人感觉之所以未对“通知”的方式做出限制性规定,估计立法者是出于保持经济活力,能不限制就不限制的考虑。 最高院(2013)民申字1546号裁定书中有如下表述:“通知”本身也是一个由诸多要素组成的现实问题,在实践中对通知义务如何具体履行有不同理解,通知主体、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都是判断有效通知债务人的因素。

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通知的方式无具体规定,口头抑或书面由当事人自定,建议采用书面的方式,口头的方式无法留下痕迹,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如债务人否认收到转让通知,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债权人已进行相应的通知。

三、通知的时间问题

我们最近碰见一个案例,具体案情不赘述,其中一个环节是:甲将债权转让给乙的时间是去年7月,但其通知债务人的时间是今年4月。在内部讨论时,我的意见是通知时间虽然滞后,有点“诡异”,但并不影响这次债权转让的效力。

即没有通知债务人,虽然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并不因此否定转让本身的效力。

我们的思路源自最高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该案的论理部分有如下表述: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一审法院的论理,得到最高院支持)。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是出于商业上的其他考虑,对于这种延迟通知的做法,我们认为还是尽量避免为好。

根据我们所了解到的相关法律知识与案例,特意为您整理了以上的一些相关介绍。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按照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转让,需要您仔细去了解一些相关内容。如果您在债权与债务转让中,有相关法律不清楚,可以访问,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离婚后如何不承担债务
      离婚后如何不承担债务一、离婚后如何不承担债务离婚只要证明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也就可以不承担债务了,一般有以下几点证据可以证明: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有些时候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可能另一方才发现对方是有欠债的,但此时自己对这样的债务却是一无所知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在离婚的时候是否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呢?也就是说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


·怎样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中怎样约定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一定要写好民间借贷合同。那么,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双方究竟应该怎样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呢?作为民间借贷合同重要条款之一的借款利息,是借款双方都十分重视的问题,那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应该怎样约定利息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


·债务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但担保合同作出约定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而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从合同即《担保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依照《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1条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故管辖应按照主合同予以确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财产...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


·债的主体是什么,债的内容有哪些?
      债的主体是什么,债的内容有哪些? 自改革开放以来,资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交易市场上流通,经过时间的积累沉淀,人与人之间的金钱关系已不是当初那样单一,而是多条复杂交错。在这些关系里面,有一种叫债务关系,债权人会向债务人索要钱款。那么,债的主体是什么,债的内容有哪些?请看下文。 ...


·罚金和罚款有什么不一样
      罚金和罚款有什么不一样罚金与罚款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性质不同。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拖欠的抚养费补吗,抚养费标准数额怎样衡量?
      孩子的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权利,故而是不可以放弃的,对于在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定期足额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对于逾期不缴纳的情形,一定可能户上诉人民法院,此时,法院会判决拖欠的抚养费补吗?一、拖欠的抚养费补吗?对未成年子女而言,其父母是负有...


·非法集资与借款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与借款的区别是什么?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最根本区别是,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通俗讲,民间借贷是跟特定对象借钱,非法集资是谁都可以参与。此外还有个重要区别:是否通过媒体、手机、传单等途径公开宣传。民间借贷24%的利率受法律保护,而非法集资,哪怕1%利率都不受法律保护...


·讨债技巧—混水摸鱼催款兵法
      

战场上,常以伪装欺敌;商战中以假冒伪劣商品蒙骗消费者,他们也可能一时得呈,但终究要被消费者所唾弃。催款中不防用混水摸鱼催款法,设法把水搞混,让债主人无法安心工作,不知所措这时正是我方得到债款的有利时机。  “混水摸鱼催款兵法”其精要之处在于乱中取性,收回债款。  混水摸鱼兵...


·欠债不还砸坏东西,我该怎么办?
      欠债不还砸坏东西,我该怎么办?1、看欠条或借条的内容,想要回钱,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当前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看手里有什么证据,所谓证据,就是证明你们存在借、欠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欠条或借条这种证据了。对欠代、借条,我们要仔细研究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