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处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一段感情到了尽头便选择离婚,在离婚的同时,财产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反悔将怎么办,这个问题对于老百姓们是一个头痛的问题,如何将处理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介绍一下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处理一、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协议离婚是指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有关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书面协议。从其定义可以看出协议离婚中的协议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夫妻双方就未成年人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一致的协议,三是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上述内容具有复合性,即包括财产的约定,也包括身份关系的约定。缺一不可,倘若有一部分达不成一致协议,协议离婚程序便无法继续进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言及协议离婚的性质,离不开协议离婚的中心——协议,协议是合同的通俗说法,离婚协议即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合同。该协议反映协议人的真实意愿,遵循诚实守信的民事基本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譬如逃避未成年人抚养义务、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等。二、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否撤销?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与他人再婚,再婚行为生效。因此,协议离婚后,即使离婚协议存在瑕疵,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离婚无效或允许撤销。那么,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之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协议分割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分割协议予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分割。由此看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撤销。三、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若不存在这两种情形,就会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根据现在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在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这类纠纷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却又出尔反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显失公平”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这种请求会因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可见,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儿戏,如果发现协议条款难以接受可以拒绝签署离婚协议,但是一旦签订了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遵守。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在订立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否则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该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由此可见,对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反悔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就是像人民法院诉讼,起诉反悔方。但是在起诉的时候不可以存在有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不然,起诉将被撤销。因此,在面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反悔这一个问题时,我们应该保持一个冷静的态度,去法院起诉,这样就可以保障我们的利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离婚在法律上女方要出抚养费的吗?
      离婚在法律上女方要出抚养费的吗?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结婚两年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许多夫妻在结婚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由于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这种情况下,财产如何分配就成为他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了。实践中会发生许多由于夫妻财产分配而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则,是夫妻双方对法律上对离婚手财产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太了解引起的。那结婚两年离婚财产怎么处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结婚两...


·一、离婚协议书财产数字是怎么分隔的?
      一、离婚协议书财产数字是怎么分隔的?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


·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要符合什么条件
      夫妻不管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此时若不能满足对应的离婚条件,最后自然是无法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的。而在我国不同离婚方式下需要满足的条件不一样,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新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第三...


·离婚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认定要根据我国法律
      离婚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认定要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结合父母和孩子的生活工作的各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判断。无论是不是双胞胎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于双胞胎和多胞胎或者一胎的归属适用得法律并无不同。下面就是我国法律对孩子归属问题的相关规定。 离婚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未尽抚养义务要怎么处罚
      未尽抚养义务要怎么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法定的,而这种义务自然也是不能放弃。但现实中有的人在离婚之后就将孩子完全甩给了对方,自己不管不顾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那现实中一方未尽抚养义务该怎么处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尽抚养义务怎么处罚 《婚...


·遭遇骗婚应该怎么办才好
      一、遭遇骗婚应该怎么办才好 被骗婚的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虽然谈不上感情破裂,但与被骗人也根本没有感情可言。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 二、...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


·子女探视权的特征有哪些?
      子女探视权的特征有哪些?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探视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


·新婚姻法对女方是否公平?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在我国,女性普遍处于弱势的地位。在一段婚姻之中,女性往往要扮演更多的角色,如母亲、女儿、妻子、工作者等等。而民法典对女方是否公平?民法典是否能很好地保障女性的权益,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一、民法典婚姻家...


·一、农村抚养费年如何规定的?
      一、农村抚养费年如何规定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