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确认只能单独起诉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动关系有的时候并不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劳动关系进一步确认,确保劳动关系存在。但是您也想知道劳动关系确认只能单独起诉吗,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时候,协调解决不好的,只能通过法律解决。

一、劳动关系确认只能单独起诉
当事人仅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诉讼,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曾经历过受理与不受理之间的多次变化。2008 年7月市高院《关 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中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问题上,提出“当事人仅就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确认请求的,一般应当向劳动者释明,要求其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避免重复仲裁或诉讼,及时周严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当时倾向于对于单独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不予受理。这主要考虑: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为权利确认之诉,而劳动关系的是否确认属于双方间事实关系状态的认定,不属于权利确认之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但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列入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仅就确认或否认劳动关系诉求提起诉讼的案件屡屡发生,如何妥善解决高院指导意见精神与上位法规定之间的冲突,一时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焦点。
二、判实践中涉及单一要求确认或否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此类诉讼的诉因
1、劳动者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要求所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工伤认定亦是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 遇纠纷的必要条件。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时,为了 避免引发矛盾,往往建议劳动者先行诉讼确认劳动关系。2、劳动者为补缴社会保险而要求确认某段期间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此种情形多为劳动者已从单位离职十余年,后欲让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而提起确 认劳动关系之诉。3、人单位不服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仲裁时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诉讼请求之一,仲裁委员会确认双 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者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 关系,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通过我们的阐述,您对于劳动关系确认只能单独起诉已经有充分的认识,劳动关系无法协商解决的,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通过诉讼程序来对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您需要向法院提出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接到诉讼请求以后会积极的受理,经过审理,给您满意的答复。



·精神病患者是否扣工资?
      精神病患者是否扣工资?只要是付出了劳动的就不能扣除工资。针对员工是精神病的,用人单位也没有权利扣除该劳动者的工资,只要该劳动者按照工作要求付出了相应劳动的,如果该员工因病不能工作,单位可以酌情给与劳动补偿工资。二、关于职工患病的工资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


·作为被告方庭前应诉准备工作是什么
      作为被告方庭前应诉准备工作是什么? 被告上庭前的工作主要是被告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对起诉状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要进行认真分析,对正确的事实不作明确的表态,由法庭作出考量;对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要予以有力的反驳,且要有理、有节、有据的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反驳...


·试用期公司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吗
      毕业季,大量的人才涌入市场。找到工作的小伙伴终于松了一口气,与此同时也更加谨小慎微,生怕被炒鱿鱼。那么对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讲,在试用期期间,公司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公司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一般不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因为劳动合...


·在我国工伤认定书补办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书是有各地的社保局出具的,能够证明工伤的一种法律性的文书。在没有工伤认定书的情况之下,员工是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所以工伤认定书,这对于员工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证件。如果一不小心丢失的话,完全是可以补办的,不过可能有些职工也不太清楚,在我国工伤认定书补办是...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先生/小姐(员工工号 ):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过失性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


·一、工伤保险与误工费可以共同主张么?
      一、工伤保险与误工费可以共同主张么?《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


·一、永州市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
      一、永州市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


·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为哪些?
      劳动关系是在工作中必然涉及的一种关系,要构成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劳动关系满足的法律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固定这种关系,当然如果满足实质的条件也不会受此限制,下面我们对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为哪些进行解答。 一、构成劳动关系须满足哪些条件 (一)主体 ...


·下班途中病发身亡算不算工伤?
      下班途中病发身亡算不算工伤? 一、下班途中病发身亡算不算工伤? 下班途中病发身亡是不算工作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2、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


·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个人可以申请赔偿吗?
      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个人可以申请赔偿吗 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