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内部承包劳动关系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内部承包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既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又签署了承包合同的关系,是一种双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在发生纠纷时,处理案件的程序比较繁琐,时间也是比较长的。在确定内部承包劳动关系之前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是比较多的,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企业与员工既签订劳动合同又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发生争议后企业仅以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为企业不再承担用工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企业与员工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内部承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理由。承包协议中另行创设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无效,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
二、司法审判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性审查
根据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认定必当考虑的要素包括主体资格、从属性以及工作内容,并且以客观存在的用工事实为审查路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是以用工事实为基础或本质特征的法律关系,用工事实的体现和内涵即《通知》第一条关于主体资格、从属性、工作内容的诠释。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审查及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等事实。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应当提供反证。在劳动者证明以上事实后,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工资的具体数额、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能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
(三)内部承包关系未改变用工的事实
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部承包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承包人是企业的内部成员,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承包方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3、承包人承包经营的资产为企业所有;4、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劳动者身份。笔者认为,内部承包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对生产经营进行可控管理,员工作为承包人既要完成工作业绩,又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双方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利润分配的约定并未改变员工提供有酬劳动的事实,内部承包关系也未改变或者取代劳动关系的本质。承包方一般是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的,在确定内部承包劳动关系之前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避免签署双重合同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发生纠纷后,企业一般只会承认与劳动者存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时。



·通常出院多久去做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伤害后,获取责任方赔偿的重要凭证。那么劳动者通常出院多久去做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想必是您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整理了工伤鉴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出院一般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 伤情稳定后,一般是在受伤后三个月左右即可。 ...


·污水处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合同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
      污水处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合同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现在的工厂、企业越来越多,工厂在生产产品时可能会产生污水,那么工厂就要需要承包土地进行处理污水。工厂承包处理污水工程委托双方就要签订承包合同书,那么污水处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合同书如何书写呢?下面就由我们来给您提供...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为了保证道路的安全性,工程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来对道路工程进行建设施工。我们要明确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的主要依据和相关规定,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主要依据吧!据《市政道路工...


·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吗?
      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吗?不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对于女性员工如果在怀孕期哺乳期的话,是不能够进行辞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劳动法》 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试用期员工能否享有正式工的福利
      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是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于是有人就问了,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试用期员工能否享有正式工的福利?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介绍。 一、员工福利有哪几种 员工福利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障、带薪年休假;一类是非法定福利,...


·一、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


·对于在疫情期间能辞退员工吗?
      对于在疫情期间能辞退员工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否则将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二、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


·辞职后多久能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许多种,当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能会需要用人单位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些新单位可能对对此有所要求,那么辞职后多久能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是即时就能开,我们将为您介绍这一规定。辞职后多久能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我国劳动法规定...


·缓刑申请出去打工麻烦吗?
      缓刑申请出去打工麻烦吗?缓刑期间不知得擅自外出打工,想要外出到你所居住的市、县范围外打工可以先到你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你的情况向派出所报告,并由本人向居住地司法局书面申请,获得批准以后才可以。在被宣告缓刑期间,如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道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回理规...


·长期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能认定职业病吗?
      长期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能认定职业病吗? 职工长期伏案工作,如果没注意劳逸结合或是工作时发生意外,那么将很容易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疾病。当发现自己因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有些人就想申请认定职业病,不过能否认定为职业病,得看是否满足职业病条件。 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需具备...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在质量面前,工程无论大小,都要严把质量关,不能因为贪图短期的利益或节省成本而忽视工程质量,为了防止恶性事件的出现,也为了切实维护好人民的利益,对于土方工程需要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毕竟如果基础打不好的话,那么整个工程项目也就有可能会出现问题了,下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