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建筑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未知之间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建筑内部工程承包纠纷是在建筑工程方面较为常见的纠纷,在建筑工程中工作的人们应当注意承包纠纷事项,那么建筑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内容呢?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资料。

一、建筑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1、施工企业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引进和选择,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重要的人力资源,对整个工程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工企业应从人品、信誉、经济实力、施工能力和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内部承包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需要的资质条件。而且,施工企业要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办理社保缴纳,建立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

2、完善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内部承包合同往往只是简单概括地约定了一些通用条款,一遇到实际具体问题,合同条款基本无法适用。鉴于此,建议内部承包合同要明确约定诸如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违约责任、承包的最终责任划分、中途接管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等问题。

3、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对工程项目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撑。在实行内部承包的管理过程中,切忌“一脚踹”,施工企业不能撒手不管,而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完善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有序推进。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劳动关系不存在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考勤记录等综合认定。当事人若不能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支付过工资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内部承包合同也因主体不适格,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归于无效。

2、施工企业缺乏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当事人虽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内部承包的权利义务,但实际中并无证据能证明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进行资质管理,即无证据证明施工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相应的支持,故该部分事实不足以认定施工企业履行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际系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性质,应认定无效。

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则合同无效,但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承包人要求对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4、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果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内部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5、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内部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本属于施工企业的责任可向其追偿

内部承包人将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在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后,可以依据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要求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垫付的工程款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6、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内部承包人追偿

内部承包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对外,内部承包人系代表施工企业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直接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对内,由于承包的性质决定了工程最终的盈亏均由内部承包人来承担,故施工企业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合同向内部承包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建筑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注意事项的内容。您在处理建筑内部工程合同纠纷问题的时候,必须要先认定内部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要提供相关证据,只有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计件工资如何要求加班费 一、计件工资如何要求加班费?
      计件工资如何要求加班费 一、计件工资如何要求加班费? 1、什么是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根据职工完成的劳动数量和按事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算和支付的工资。计件单价,一般应以工作等级、定额水平和相应的标准工资进行计算的,采用计件工资制,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职工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有 2、根...


·我国屋面工程质量处罚条例是什么?
      我国屋面工程质量处罚条例是什么 建筑是人们安身之所,建筑也是您办公,做事的基础设施。所以建筑的质量是非常关键的。而屋面工程对于工程建设是很重要的。他不仅承载着建筑的安全,还有各种抗灾害的能力,还直接影响着此建筑是否美观,是否舒适。我们都应该多了解建筑工程的管理条例,了解屋面工程...


·施工合同毁约协议怎么处理?
      施工合同毁约协议怎么处理? 一、施工合同毁约协议怎么处理? 施工合同毁约协议是可以到当地的法院来进行诉讼,具体的诉讼的方式如下所述。 1、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责任?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责任?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整个工程中属于重要的一环,一旦出现质量缺陷、事故,不负责的施工单位有可能逃避责任,而工程保修金的存在能够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保修金不仅能保证发包人的利益,还间接保障了购房者购买到无质量问题的住房。政府用建筑事故...


·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一、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股东与公司不一定有劳动关系,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分析情形如下: 1、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


·新员工入职人事保管合同签订流程
      新员工入职人事保管合同签订流程很多新员工在刚到一个新的用人单位,首先最关心的肯定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都是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也就是人事。人事保管合同签订流程的科学合理性还有规范性,都是对单位和公司用人机制的基础保障。人事保管合同签订如果不规范的地方,将有可能直接导...


·未请假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未请假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一、未请假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合法,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员工长期请假,单位批准了其请假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可区分开的吗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可区分开的吗? 一、如何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可区分开 1、《劳动法》第7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有些人可能认为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仲裁程序,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有些当事人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即在诉讼阶段追加被诉单...


·重病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
       生活当中,无论是什么场合下的合同,都是需要约定合同存续的期限的,这一点在劳动合同当中表明的是比较明显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实际上也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重病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 一、重病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 根据我...


·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赔偿吗?
      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赔偿吗?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