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传销定罪是如何判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目前我们所知的,有许多传销组织、传销行为。从各个新闻事件来看,传销祸害了许多家庭。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传销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且严重情形会构成犯罪,其危害性十分巨大。那么,传销定罪是如何判定的?下面我们来为您介绍传销定罪的相关知识。

一、传销与非法传销
首先要明确一点传销不犯法只有非法传销才是违法的。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
非法传销是指没有实际的产品以拉人头来获得传销,在国(境)外又称直销,一般是指企业不通过店铺经营等流通环节,将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方式。
由于传销销售成本较低等优点,国外许多企业采用了这种营销方式。传销传入我国后,立即发生了异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商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利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和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变异的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1)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
(2)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他们与国(境)外的“老鼠会”、“金字塔欺诈”如出一辙,实际上就是一种使组织者等少数人聚敛钱财,使绝大多数加入者沦为受害者的欺诈活动。
传销,在国(境)外又称直销,一般是指企业不通过店铺经营等流通环节,将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方式。
由于传销销售成本较低等优点,国外许多企业采用了这种营销方式。传销传入我国后,立即发生了异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商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利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和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传销型犯罪的定罪标准
1、行政法规意义上的“传销”: 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2、刑法意义上的“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批复明确了对传销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以数额作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归于该规定的第五条:其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形态
首先,鉴于传销活动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的特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含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尽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对参与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轻度犯罪行为,但由于前种犯罪行为与后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重度犯罪行为的,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能吸收轻度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微犯罪行为,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之间属于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一罪的情况,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为了骗取财物而伪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为了从事传销活动、壮大传销活动而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为了抗拒司法人员抓捕或解救而妨害公务的,其实质是以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目的,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属于牵连犯。同样,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采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原始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属于牵连犯。对于传销活动犯罪中牵连犯的处断,《刑法修正案(七)》并未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在不违反“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从一重处’”刑法理论的前提下,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既合法又合理。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从事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牵连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实施团队计酬型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牵连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也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传销是一种极其危害他人,危害社会,乃至危害国家的行为。作为每一个社会公民,我们需明确传销是什么,以及判定传销定罪的法律法规。并且,应当以身作则,不要知法犯法。另外,当遇到任何传销行为时,应保持警惕,寻求合适机会,进行举报。此外,当亲朋好友陷入传销组织时,要及时想办法拉回、劝回。



·法院判拘役在哪里服刑?
      法院判拘役在哪里服刑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


·延长拘留期限刑法中的规定是什么?
      延长拘留期限刑法中的规定是什么?延长拘留期限刑法中的规定是: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


·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每个犯罪都是由具体的人来实施完成的,而实践中有的犯罪可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有的则可以由单位构成。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的罪名,法律规定的主体也是不太相同的。那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生活当中,如果我国公检法机关人员无缘无故的要对我国普通公民的住户进行搜查的话,这样肯定就是违法的,并且我国公民可以不服从,甚至是对相关的人员进行举报。这就是因为公检法人员的执法权力都受刑事诉讼法的监督和约束。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是...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所谓私...


·犯罪嫌疑人没到案能不能批捕?
      一、取保候审还会被批捕嘛? 犯罪嫌疑人没到案检察院依旧可以批捕,检察机关接到逮捕申请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


·从批捕后到判刑大约多久
      一、从批捕后到判刑大约多久从批捕定罪到判刑一般要经过半年左右时间,情况特殊的还会延长。批准逮捕是一道非常严格的程序,错误批准逮捕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一旦被检察院批捕,说明已经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


·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依法纳税不仅仅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作为权利存在的。而实践中,有的人或者企业所要交纳的税费可能比较多,利欲熏心之后可能就会萌生偷税漏税的想法。然而这样的行为是很有可能构成偷税漏税犯罪的,那具体来说偷税漏税的行为表现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


·刑诉移送管辖的主体怎样办理的
      一、刑诉移送管辖的主体怎样办理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


·醉酒驾驶认罪悔罪情况的陈述?
      醉酒驾驶认罪悔罪情况的陈述有哪些 参考如下: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现在万分后悔。本人自愿认罪,接受法律的惩罚,恳请法院给我宽大处理,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本人保证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不再做危害社会的事,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 ...


·刑讯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样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