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构成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构成一、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构成?《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1、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2、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3、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范围是什么?《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综上所述,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通用合同条款、专用施工合同条款和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比较宽泛,确定了工程概况、工期、质量要求等基本事项。而通用合同条款则对协议书中的内容做进一步的细分,使施工合同内容趋于全面。如果工程施工有特殊情况,还应该以专门条款的形式作出约定。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不管是怎样的犯罪,其实在主体上面,法律中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而其中对自然人的要求就是已经年满16周岁同时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过一些特殊的犯罪下,对主体的要求也要更为特殊一些,如挪用公款罪。那结合法律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教师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教师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工会的意见;何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通知的时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证...


·单位辞退员工工资发放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辞退员工工资发放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加班工资和不定时工作制都是怎样计算工资的
      加班工资和不定时工作制都是怎样计算工资的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在南京工作生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谋求解决方案。这时就要了解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又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的准备证据资料。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了解下这方面的有...


·在厂里宿舍跌倒算不算工伤?
      在厂里宿舍跌倒算不算工伤? 一、在厂里宿舍跌倒算不算工伤? 员工在公司宿舍自己摔伤,是否算工伤,区别对待。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属于工伤;否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吗?
      扣三天的工资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工伤期间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工伤期间是否应当发放工资?工伤期间的工资是由单位发的。但是工伤赔偿是由社保缴纳机构,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认定后发放给公司再赔偿给劳动者。值得注意,工伤赔偿不是公司直接赔偿的。但是很多时候,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那是不是就不能得到赔偿?在公司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时为...


·未生效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一、未生效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


·工地受伤农合能报销吗
      不报销。在工地干活受伤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新农合是不报销的。同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2018年哈尔滨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项目?
      2018年哈尔滨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项目? 工伤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退休后能否申请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