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自古以来,工程的质量问题都会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因为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工程的使用性能和时间,同时还对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安全等存在影响。防水工程会受到周围环境以及外界气候的影响,是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我们将针对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问题,为您详细介绍。
一、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进行屋面防水工程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和使用要求,如工业与民用,城镇与农村,南方与北方,防水与保温结合与否,雨量与风力大小等。施工人员还要现行防水材料品种,性能多了解,根据防水工程施工图,合理选择防水材料。防水工程的质量如何,一般要在建筑物竣工后2,3年才能定论,因为防水层要经受高温,冻结,雨雪,阳光,侵蚀介质等的考验,而此期间是屋面防水管理维护的关键时期。对屋面防水层和节点部位要不定期地检查;屋面的杂物等要及时清除。并在雨季来临前,对屋面进行一次大清扫,彻底清除积灰,杂物以确保雨水口畅通。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对措施
1、注重成本分析,以合理价位中标。针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施工企业一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综合发挥企业优势。一方面要有独立的估价信息,加强企业成本核算,对自己的成本水平要有充分的估算,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特有的企业内部定额,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出现盲目报价的情况;另一方面要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入手,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更新工艺、采用最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二要适应和遵循日趋健全的外部制约机制。在招投标环节,已开始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三要加强内部合同管理。投标人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价格的条款,维护招标投标结果的权威性,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严肃性,依法办事,不虚报冒算,不投机取巧,减少纠纷,防止较低价格中标所可能出现的各种“后遗症”。2、严格工序,按图施工。凡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并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于建设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擅自变更设计的要求,施工单位应书面予以拒绝,并保留好签收原件。当然,严格按图施工也不是机械的“按图”。施工单位是具有或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的专业队伍,同时也有义务注意施工方案中是否有明显的缺陷,如果按明显有缺陷的图纸进行施工,则也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应注意:第一,配备懂设计的现场施工人员。第二,认真组织图纸会审。第三,图纸上的瑕疵一一列出,形成书面材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上的明显缺陷也要向建设单位及时报告。3、严把建材等检验关。施工单位对建材的使用负有检验的义务,实践中应注意:(1)在使用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之前,依据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以保证施工质量。(2)注意收集建设单位提供或指定购买材料的证据。实践中建设单位供料在施工合同中不会完全规定,如果无法证明是建设单位提供或指定,在诉讼中施工单位将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如果是建设单位提供或指定的,应该有明确的指令,没有指令的应该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及有其他书面材料加以证明。(3)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我们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成本分析,同时要严格按工序来进行,严把建材等的质量。同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还需要行业不断规范,进一步完善建筑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方如何工程质量管理?
      我国建筑市场庞大,各地每天都有工程项目开工。一个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验收,需要多个单位参与其中。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发包方及总承包方,也是工程的投资方。其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负有主要责任。那么,建设单位如何工程质量管理?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建设单位如何工程质量管理? 1、...


·在我国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的约定
      在我国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的约定,一般是用人单位在初次用劳动者时发生的状况。劳动者也有一些权益可以利用,以此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工资相关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试用期的法律解答。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工资相关都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不...


·关于加班费超过工资吗?
      关于加班费超过工资吗?加班费的标准是超过工资的,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


·刚满16岁算不算童工呢?
      刚满16岁算不算童工,这个问题可能是大多数人所不了解的,童工这个话题一直是一个社会关注的话题,社会一直在关注这童工儿童,他们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很多时候这种问题不是那么好解决,对于童工的详细定义,以及招收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请听我给您分析。 一、十六岁算不算童工 此类童工是...


·一、辞退补偿金什么时候发?
      一、辞退补偿金什么时候发?辞退补偿金一般会在职员离职之后的半个月之内发给职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赔付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试用期间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间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者与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开始工作的时候,我们除了要考虑到五险一金是不是按国家规定缴纳之外,对各个险种也应该有个清楚的认识。这里,我们单独说一下五险种的“工伤”,工伤的认定条件是什么?我们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


·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指什么?
      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指什么?对于任何一具有专业性的术语而言,都是由狭义与广义之分的,工程质量最为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名词,自然也有次区分。通常来说,我们只需要了解狭义的规定即可,故而很多朋友不了解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指什么,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安排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安排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


·因工受伤 最迟多久做工伤认定有效
      因工受伤 最迟多久做工伤认定有效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