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
土地资源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虽然说我们您不能够直接拥有土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获取土地的使用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们,可以将土地出租、转让等事情,那么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呢?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出相关解答。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四、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我们可以知道想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这三种方式。没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您常说的没有土地使用证,在土地上经营做生意是属于违法。同时土地使用权到一定的年限,如果不及时续期的话将被国家收回。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年有什么内容?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年有什么内容? 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规定是什么?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规定是什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规定是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的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是专属管辖。请注意,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


·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别人了手续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别人了手续怎么办? 人们买到商品房后,会有一个房产证和土地证。这个土地使用证说明了使用土地的合法性,也是房屋产权的重要构成凭证。如果人们有大额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将房产进行抵押,土地使用证也一并抵押出去。那么,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别人了手续怎么办?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


·醉驾入刑以来,多地醉驾案件所占比重呈攀升趋势。我国的法律法规
      醉驾入刑以来,多地醉驾案件所占比重呈攀升趋势。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醉驾是严肃严格处理的,因为醉驾会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作为事业单位人员,饮酒应酬的机会相对较多,醉驾的机率也较大,那么你知道:事业单位醉驾缓驾要开除公职吗?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事业单位醉驾缓驾要开除公职吗...


·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策最新内容是什么?
      在广大农村,土地是农民物质生产的基础,不少农民还是以耕种土地为生。当政府搞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到农民土地的时候,应该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一些补偿。这样,在今后的生活中也不至于没有保障。那么,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策最新内容是什么?我们总结了相关资料,我们一起做个了解。一、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有哪些?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因为进城务工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这样也可以得到一笔财产性收入。农村土地的使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不是谁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的...


·征地拆迁相关事项不公开,该承担什么责任?
      征地拆迁相关事项不公开,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不公开,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一、区别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且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新型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权依法律赋予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 3.土地...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可以转让,但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


·购买住房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
      购买住房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如今有房是一个身份标志,对于大多数毕业生来说,买个房子才能谈婚论嫁,可见购房的重要性之大,但是购房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其中的详细细节内容。那能购买住房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法律规定 由于...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盖房吗?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盖房吗? 农村的每户村民可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有一处,若对现有的住房不满意,需要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向镇或县级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当然,若村民所住的房屋是危房,则必须将其拆除后再原宅基地处建设新的房屋,那么在农村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盖房吗? 一、农村居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