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定性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由于我们国家的国情,社会上仍然存在许多老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仍然返聘工作的情况。关于已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该关系的定性直接影响职工权益,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界清关系。那么,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定性是什么的呢?


一、相关规范梳理

关于退休人员继续工作与工作单位关系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部分省、市法院规范有不同的规定,且现有的规定也未至详尽,实践中操作各不相同。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规范进行梳理。

(一)已过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劳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已过退休年龄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三)认为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有些地方规定,退休返聘的,被视为具有“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二、司法处理模式

(一)主要处理模式

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对退休人员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并不统一,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1、第一种是按劳务关系处理。认为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便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只能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有些地方规定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将强制停保。但如果强制停保,不允许企业为已退休人员投保,又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让企业承担工伤损害赔偿等用工责任,显然会使用工双方主体间权利义务失衡。若按照劳务合同关系处理,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2、第二种是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虽然不适用劳动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关系处理,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仍然要得到强制执行,除此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此规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只要提供劳动,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劳动保障,同时又不完全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3、第三种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观点认为尽管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表明该劳动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与退休之前并无不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应当承认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身份关系定位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提供劳动。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合法性问题,关键还在于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界限性质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丧失劳动者资格的年龄,是必须要退出劳动岗位的强制性义务。但也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不再劳动的一项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笔者认为,从我国退休制度的设计来看,它实际上是一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共同构建的劳动关系的退出机制。从用人单位强制退休的目的和作用看,退休制度能够缓解就业压力,尽快实现新老交替,使年轻的劳动者可在相同的或者更高效的基础上提供劳动并交纳社会保障费用。从用人单位返聘的作用看,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劳动者,避免招录的年轻劳动者因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根据1996年l0 月30日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这个规定充分证明了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是法律法规规章所允许的,是合法的,劳动法强制的是劳动者的退休,不是强制劳动者在退休后不允许再提供劳动。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工作的人与用人单位关系的定性。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模式,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工作的人与用人单位关系的定性,涉及到双方的利益,是按照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对待,其处理的结果会有较大的区别。如果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势必意味着要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金制度等劳动法律规范,而如果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则基本上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也会有所不同。关于双方关系的定性还是应当结合双方所处身份和所享受待遇来综合判断。

三、具体应对建议

(一)主要情形

在我国,目前仍在工作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第一种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第二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返聘回原单位提供劳动的;

3、第三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

4、第四种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没有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之前解除了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二)关系定位

1、对于第一种情形,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应当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在退休后再劳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会使得劳动者可能享有双重劳动保险待遇,与现有劳动者保障体系也存在冲突,无法并存。故劳动者在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则按照劳务合同或雇佣关系处理。

2、第二种情形和第一种情形类似。退休返聘的,应被视为具有'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如双方另有约定的,也应遵照合同履行。

3、第三种情形下,虽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故是否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应看劳动者是否享有了养老保险待遇来判断。

4、第四种情形下,情况较为复杂。此种情况应视情况而定。如劳动者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等,且在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用人单位工作,因劳动者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并非之后用人单位的过错,且此时才参加劳动,虽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在主体认定上也不能简单地适用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待;此种情形应按照雇佣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处理。如果劳动者之前由自己或之前的用人单位缴纳过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且一直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了养老金,此时到用人单位工作,也应按照雇佣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处理。

(三)双方权益

劳动者均享受基本劳动权益。上述无论哪种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关系。笔者认为,客观上存在的这种关系决定着劳动者至少应当享有《劳动法》中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如形成的劳务合同内容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也应视为无效。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虽然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待遇等,但关于劳动时间、劳动条件、最低工资保障等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这些基本权利。由于国家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之后即停保,而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却又无法投保,出现因工作负伤等事故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劳动者已无劳动能力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按照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的情形。对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劳动的,除非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另外约定,否则,用人单位随时可以劳动者已无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对于在单位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劳动者已无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

由于这些返聘退休人员的特殊性,在对劳动关系的时候不能与普通劳动关系一概而论。并且,依照目前国家的规定,只要职工能够保障自身基本权益,企业则就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与这些职工的劳动关系进行合理定性。处理的比较好的话,双方受益。


·工伤待遇调整2023有哪些内容?
      工伤待遇调整有哪些内容? 我们在工作时身体受伤,有规定的工伤待遇可以赔偿。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利益,国家也不断的调整这方面的内容。在工伤待遇调整做出了调整内容。那么,工伤待遇调整都有哪些新的内容?我们也为您搜来了工伤待遇调整资料。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单位想辞退又不想付补偿金给员工放假怎么申请仲裁
      单位想辞退又不想付补偿金给员工放假怎么申请仲裁?(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3...


·企业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没有按时签订,还需要进行
      企业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没有按时签订,还需要进行补签。不过,如果进行补签,用人单位要支付之前没有签订合同时的两倍工资,这对企业是一个督促。那么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劳动合同补签...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是不能够准确的区分开来的,确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当然,既然两者有着不同的定义,那么这两者也必然是有一定的不同之处的,确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着比较显著的区别,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1、两者产生的...


·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


·根据《劳动合同法》,入职未满一个月被辞退是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入职未满一个月被辞退是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的,如果公司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无故辞退,且拒绝给予经济补偿,可以走法律流程来保卫自己的权益。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有关劳动仲裁的相关资料,您可以了解一下。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单位什么情况下给员工辞退证明?
      单位什么情况下给员工辞退证明?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上客观...


·签署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署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自然或者人为方面因素,会导致工程出现延误,从而引发工程索赔。双方就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等事项进行明确后,会签署一份工程索赔合同。那么签署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我们简单给您讲解下相关知识。 一、签...


·签约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签约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哪些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


·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要提前多久?
      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要提前多久? (1)、没签合同辞职需要提前说吗单位没有订立合同并没有缴纳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的, 可以到部门或者申请解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


·半月损伤韧带2级拉伤工伤鉴定几级?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手脚碰伤,拉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个时候,职工经过有效治疗后就要申请工伤鉴定了。当然,职工受伤的情况很多,对应不同的身体部位,伤残程度,工伤鉴定等级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半月损伤韧带2级拉伤工伤鉴定几级?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半月损伤韧带2级拉伤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