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一个建筑工程而言,只有质量合格才能交给业主使用。如今除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对于一个建筑工程而言,只有质量合格才能交给业主使用。如今除了行政管理部门外,建筑市场上还有不少具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四川省是我国的建筑大省,在工程质量方面管理的非常严格,为此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那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工程

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房屋售出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用户实行保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第二十一条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施工业务,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不准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全部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其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图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资料,并按规定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计量、检测、测试等基础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维修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时、无偿进行维修。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用户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认定并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质量保修责任方应当自接到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其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及职责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承担起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严格质量检测,符合标准才能交付。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依据怎样赔偿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依据怎样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1、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


·二手车保险不是自己的户丢失保单怎么补办
       一、二手车保险不是自己的户丢失保单怎么补办? 交强险保单的补办流程: 交强险保险单丢失补办手续很简单,带着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到投保保险公司指定网点办理就可以了。 车险保单一般是分为交强险保险单和商业车险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可以补发原件,应对车辆年检需要。而商业车险保...


·员工与公司无偿租车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员工与公司无偿租车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能否缓刑?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能否缓刑? 一、交通肇事罪能否缓刑 所谓缓刑适用的原则,就是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过程中,特别是缓刑适用过程中必须始终考虑的规则和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1、法定因素。 (1)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条和68条...


·交通事故该怎样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交通事故可以通过调解解决,那交通事故该怎样调解?本文马上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交通事故该怎样调解 1、我们在调解一些重大事故时,死者方家属一般都...


·一、交通事故人员受伤赔偿?
      一、交通事故人员受伤赔偿有哪些 交通事故人伤赔付包含的内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根据鉴定出的等级不同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二、一般车祸...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拒不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拒不执行有哪些后果 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拒不执行有哪些后果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可能会被行政机关予以罚款、拘留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签了劳动合同但不给交保险违法吗?
      签了劳动合同但不给交保险违法吗?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无论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法定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遇到不缴纳社保,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怎样写需要注意哪些?
      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非常之高,同时交通事故也会为我们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在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又无法协商解决,这时提起诉讼就是我们最好的选择。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怎样写?下面我们总结了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


·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材料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材料包括哪些 1、民事起诉状 必须要用黑色签笔字签本人的姓名加公章。通常起诉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个被告交四份起诉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四份。 2、原告要提交的证据 原告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或交警队打印的信息资料,...


·交强险对交通伤残理赔标准2023是什么?
      交强险对交通伤残理赔标准是什么?交强险对交通伤残理赔标准是:有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无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