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成年人在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在成他人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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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导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情况比较复杂,本条根据不同的情形,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存在过错。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了意识后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人患有心脏病,需每天按时服药,医生禁止其骑自行车外出,但是,该人未按医嘱服药,并骑车外出,结果途中心脏病发作,丧失意识后摔倒并撞伤一行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人对于失去意识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1款中的过错,是指“过错”导致其丧失意识,因为失去意识之后确实没有过错可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由于其过错导致意识丧失,那么对于丧失意识后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需要限据公平分担的规定,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受害人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因为赔偿原则上采取“填平”的原则,受害人损失多少赔多少,而补偿通常行为人没有过错,是根据行为人的经济能力,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本法第 1186 条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在具体制度
中的体现。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麻醉药品是具有一定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生理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的药品。我国对于精神药品一直实行严格管理并严禁滥用,但为了治疗有关的病人医院和药房也要保证精神药品正常销售。目前,一些侵权行为都是发生在行为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是,全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不少都是因为驾驶员酒驾、醉驾所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或者滥用麻醉药品、精神约品后会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但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造成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虽然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已经丧失意识,似乎没有“过错”可言,但是,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应当对此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条第2款规定“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其实也属于第1款“有过错”的一种情形。为了强调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行为和一般的过错相比,具有违法性,且危害性较大,本条第2款对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专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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