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追偿权行使的前置条件: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能
《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3款明确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避免向债务人追偿、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不确定性及循环追偿,以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为宜,对主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当然,在具体诉讼中,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可以把主债务人与其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分清清偿顺序即可。
因此,在共同担保人互相有追偿权之情形下,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首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要约承诺格式合同要约邀请合同形式订立纠纷合同订立的程序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要签订一些民间借贷合同,我们想要更保险就可以去进行合同公证,那怎么办理公证呢?接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
·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依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