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般要是男女之间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的话,那这样的婚姻通常就是无效的,但婚姻是否无效,并不是当事人说了算的,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处确定的。此时就会对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进行了要求,那现实中到底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
《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关系人,法无明文规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法律不亦不过过分的干预,也应不允许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已经严重侵害和影响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就应当受到限制。基于这种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思想,必须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不过出于对当事人个人生活的尊重,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具体情形如下:(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问题的,应确保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到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二、申请婚姻无效应注意哪些问题
很多人在面对婚姻无效时不知道该怎么办,法律上对这方面的规定也不是很具体,下面就为您介绍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该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的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法定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满后,不得再行使此项权利,即该权利消灭。(二)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注意以下方面:1.实用范围的限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在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亦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中;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这一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常见的列法。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将提出申请的主体列为申请人是确定无疑的;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明确了在婚姻关系主体中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4.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允许利害关系人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本身,就决定了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的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约束力。现实中,并不是人人都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我国相关法律在对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上面,做出了较为明确的限制。若不满足主体条件的话,那么也是没有资格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无效。要是各位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现在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现在人们生活压力大,夫妻离婚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其中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在少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除了争夺孩子抚养权外,剩下就是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了,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焦点,那么现在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下有关内容。 一、《婚姻法》关于...


·离婚不履行抚养义务应该怎么办
      离婚不履行抚养义务应该怎么办如果父母离异,受到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一般离婚后会协议或者由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另外一方需要给于一定的抚养费用。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离婚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


·一、夫妻结婚离婚就要分财产吗?
      一、夫妻结婚离婚就要分财产吗?肯定要分啊。从结婚算起,以后的家庭财产算你们的共同财产,这部分要分的。结婚前没有关系的。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


·中国人在国外结婚需要哪些证件
      中国人在国外结婚需要哪些证件?这个问题让许多想要结婚的跨国情侣摸不清头脑,其实在国外结婚并不复杂熟知在我国有关规定和程序,那么一切都迎刃而解,下面请跟随我的脚步阅读下文。 一、出国结婚申请程序 1、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到市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出...


·醉驾这种行为其实严厉进行处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生活中,大家明
      醉驾这种行为其实严厉进行处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生活中,您明明知道醉驾危险,却依然这么不负责任的醉酒驾驶,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视若无睹。醉驾入刑以来,经查处以后,本身对个人的影响就是非常大的,如果是公务员的话,那么影响就更大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醉驾开除公职的规定是什么?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的婚姻承诺书有效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的婚姻承诺书有效吗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的婚姻承诺书有效吗? 婚姻承诺书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


·我们经常会听说甚至可能会遇到一些关于离婚的事情
      我们经常会听说甚至可能会遇到一些关于离婚的事情,在所有的离婚原因中最常出现的就是因夫妻两个人中任意一个和别人在一起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犯错误的那一方可能就会因为生气而让犯错的那个人净身出户,并且也不能再做孩子的法定抚养人。犯错误的那个人也许会选择接受这个惩罚。净身出户,是...


·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新法规有哪些?
      在发生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一般是可以进行申请国家赔偿的,来进行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是,我们在进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时间的期限的限制的。那么,您知道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新法规有哪些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以及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一、请求国家赔偿...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 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像这种案件,您只需花几...


·小孩抚养费无上限吗?
      父母在离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抚养费一般是由不与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支付,但是具体的子女抚养费数额,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支付抚养费的那一方,有时候就会问小孩抚养费无上限吗?对于不知道这一问题答案的人们,可以跟我们一起来阅读短文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


·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技巧有哪些
      有句古话叫做“母子连心”,其实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如果夫妻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女方都是希望孩子能够跟随自己生活的,那么,如果女方想要和孩子一起生活,那应该如何去争取抚养权了。关于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技巧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您可以阅读了解。一、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技巧有哪些虽然我们倡导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