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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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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情:情侣分手,签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了男方支付女方分手费若干元。支付分手费后,男方后悔想要要回分手费。

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无效。

但对于已经支付的“分手费”,根据上述“自然之债”的法理,虽该债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基于男方自愿履行,故其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超出利率保护上限标准主动履行后又主张返还的诉请均不予支持亦是基于该理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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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是否有效和合同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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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案涉《补充合同》和《承诺书》的效力问题。一方面,《补充合同》和《承诺书》均加盖有当事人公司印章。原审判决综合证据认定,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因案涉项目对外出具的收据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均使用了编号相同的该枚印章,且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未对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当事人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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