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的存在很多人都不会太在意,只是单纯的认为自身和对方有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动关系的存在很多人都不会太在意,只是单纯的认为自身和对方有劳动关系,自身的劳动对方给予相关酬劳即可,但这样做的话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出现问题可能还不好解决,所以在之前我们有很多问题都需要去了解,得知这些情况后我们遇到问题就更好解决。那劳动关系法律问题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有一些特殊法律情形,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存在误区,所以笔者对以下特殊法律情形加以分析,希望能够对广大读者带来启发。

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具备以上三项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情形二、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逃避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三项标准,那么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是双方实质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不符合上述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调整,劳务方只能通过劳务合同主张合同权利,无权依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主张劳动权益。

情形三、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

我国劳动法律禁止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劳动者只能向一个用人单位主张我国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同时为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的工作,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向其主张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交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避免劳动者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情形四、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

退休职工依法享受退休福利待遇,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返聘,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退休再就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途径就是劳务合同,退休再就业职工必须慎重签订劳务合同,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只能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看到退休再就业职工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节约用人成本,业务成熟等优点,倾向聘用退休人员。鉴于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为降低企业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依法明确约定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情形五、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涉及到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合同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用工单位不能因为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就完全撇清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劳务关系的情形是我们需要掌握清除的,因为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些情况,如果能够自身分辨清除的话处理起来也会方便很多,不至于不知道这些问题出自哪里,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的种类也是需要我们去分辨清楚的。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




·一、劳动合同到期了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了可以随时辞职吗?合同到期了,辞职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上限是多少?
      在我们如今的社会上,当我们到某个公司上班时,我们就会跟公司签定相关的合同,有些公司在需要用人的时候把我们招用进公司,但是公司不需要那么多人的时候就直接把你辞退了,有的公司在辞退我们的时候可能会给一些赔偿,有的公司就不会,那什么情况是需要给我赔偿的,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上限又是多少呢,...


·简单劳动合同样本是什么样子的?
      简单劳动合同样本是什么样子的?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对工伤待遇纠纷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
      对工伤待遇纠纷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根据《民事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工伤待遇争议的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起诉人是工伤待遇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工伤职工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


·下班回家途中算不算工伤?
      下班回家途中算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其一是伤害必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就是从职工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途中,既包括职工按正常工...


·2023年上海退休工人高温费发放吗?
      炎热夏季到来当很多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是一件异常苦恼的事情,因为持续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将会给自己的身体带来很多的不适,通常都会出现中暑的病症,而工补贴失败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那2018年上海退休工人高温费发放吗?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上海退休工人高温费发放吗? ...


·试用期劳动合同社保怎么办?
      试用期劳动合同社保怎么办? 一、 试用期劳动合同社保怎么办? 试用期劳动合同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临时工是很多有零散时间的人所推崇的一项职业,但为临时工的权益
      临时工是很多有零散时间的人所推崇的一项职业,但为临时工的权益往往不受重视,所以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很有必要。下面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合同工临时工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工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


·雇佣童工受何处罚
      相信很多人在工作中都听说过童工。我国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录用童工,也就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要是非法录用童工的话具体要受何处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对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地之...


·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人防防空设置的设备安装和后续管理关系着人防工程的使用寿命,维护成本和建造质量。因此,在防护设备安装和管理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程。那么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为您介绍。 福建省人防防空工...


·劳动关系跨市转移怎么办理?
      当用人单位雇佣员工时,他们之间就是劳动关系,有时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调动相关员工到不同地点的工作岗位,此时劳动关系的归属地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劳动关系跨市转移,那么进行劳动关系转移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如何跨市转移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