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楼道里放置鞋架、杂物等应负哪些责任?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近日,有小区业主堆放在楼道里的鞋架、婴儿车等被物业强行清走,而引发了业主群里一片骂声。那么,楼道里是否可以防止这些物品呢?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能否禁止无车位业主在小区内长期停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公司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是没...


·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 导致业主无法停车是否合法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


·一楼业主未使用电梯是否可以拒交电梯使用费?
      毫无疑问,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条中明确...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


·空置的房屋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特点,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这些是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


·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能拒交物业费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


·楼道里放置鞋架、杂物等应负哪些责任?
      近日,有小区业主堆放在楼道里的鞋架、婴儿车等被物业强行清走,而引发了业主群里一片骂声。那么,楼道里是否可以防止这些物品呢?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高...


·物业公司收费超标如何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且,政府价格主管部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同时,该法又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构成
       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费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费用; 物业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维护维修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为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清洁、秩序、优美,而要求...


·低层用户缴纳电梯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对于电梯费用,底层住户是否分摊首先要看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在业主公约中明确注明底层业主...


·物业公共区域业主拥有的权益
      无偿利用业主共用财产,进行有偿经营的方式是:利用电梯间、公共走廊、物业外墙、楼顶等作为广告展位出租;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小区内道路两侧作为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利用大量物业地下室,对外出租,获取租金;利用地下车库,重复二次收取管理费用等。 导致这么多问题的核心是什么呢?就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