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个人集资诈骗多少人属于诈骗罪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非常多的非法组织,他们打着投资的名义获取非法资金,其实就是集资诈骗。当然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的,但是由于利益的诱惑还是有很多人铤而走险,那么个人集资诈骗多少人属于集资诈骗罪呢?想必还有很多人对此不太了解,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此内容。

一、诈骗罪的三种不同量刑档次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认定集资诈骗罪需注意什么

1、区别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二罪都表现为非法集资,区别如下: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第三,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2、区别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第五,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 “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集资诈骗罪属于目的型犯罪,具有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之一。


3、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怕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集资可以按主体的不同区分为国家集资,单位集资和个人集资,因车家组织实施的集资一般不存在非法情况,故非法集资仅限于单位和个人,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营、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条件是很多的,而人数还是一方面。对于集资诈骗罪,因为其危害严重,我国对其处罚要求也比较严格。集资诈骗罪不仅会破坏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会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高空坠物致人死要判刑吗?
      高空坠物致人死要判刑吗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发生一直是一件很揪心的事情,不管是受害方还是过错方,对他们来说都是一种折磨。社会上对高空坠物伤亡的时间也是极为关注,但是悲剧仍然是没有因为伤痛而停止。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发生对于过错方来说,最关注的还是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还有高空坠物致人...


·诈骗罪相关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相信有些民众其实自己也能够体会到现如今社会管理所面临的各种难度的,人类社会利益关系的多样化,财力,物力,人力的整体流动性都是诈骗案件多发的相关因素。诈骗已经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带来了非常严峻的考验,所以,诈骗罪相关法条在明确了诈骗罪概念的同时,同时也对诈骗行为量刑时候的情节参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罪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抢劫强奸,这是我们经常有听说过的一些犯罪行为,抢劫和强奸其实是两个犯罪行为,抢劫有抢劫罪,强奸有强奸罪,关于抢劫罪,一般就是行 为人主观上想要抢取别人的财物来认定的。那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罪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在我国关于侵占罪怎么起诉
      随意侵占他人的财物这本身就是属于道德的一种沦陷,现在不要说是捡到他人的物品主动归还了,有很多人甚至会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东西占为己有,在物品真正的所有者向其索要的时候,反而以各种借口不返还给当事人。对于物品真正的所有者来说,肯定就需要知道在我国关于侵占罪怎么起诉?一、在我国关于侵...


·犯罪构成的要件内容是怎样的
      提到犯罪构成,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在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就要看是否与法律中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要件内容符合,在符合的情况下才属于犯罪行为,而之后又满足了立案标准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究竟犯罪构成的要件内容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一、犯罪构成的...


·刑事案件申诉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在判决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定罪,是可以进行申诉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刑事案件申诉的流程以及申诉时应该提交哪些材料,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申诉流程是怎样的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差异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差异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一种职务犯罪,二者的主体都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区分往往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如若不仔细进行区分,那么很容易出现定错罪的情况,究竟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呢?下...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机关规定办理案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回避。而回避决定则会由相关负责人决定,这在我国刑诉法第...


·中国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怎么办
      刑诉法是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坚实的后盾,也是我国对犯罪分子惩罚最严厉的法律。普通老百姓可能认为该法律只处罚本国国民,如果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是否适用该法律产生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处罚的力度同本国国民是一样的吗?在此为您解答中国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怎么办这...


·四川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四川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1、“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期限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期限规定是什么?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断的会有许多的新事物出现在生活中,相应的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作为人民群众我们需要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在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法院会向特定的当事人寄送传票,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的详情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那刑事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