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沭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沭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当今社会,征收土地似乎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谈话内容中征收土地这个话题经常被谈到。征收土地国家会给于被征收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这也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那么,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以沭阳县为例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沭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沭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2017年宿迁市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最新)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省政府把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地区,我市涉及三类和四类地区。宿城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7000元/人,青苗补偿费900元/亩;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土地补偿费1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000元/人、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二、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征地补偿标准每一个地方执行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哪怕是一个固定的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也会随着地方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数据,如果您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建议,最好在当时去当地的有关部门或者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2023年江西省萍乡市征地补偿有多少
      根据我国土地法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公民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当国家有需要征用国家的土地时,国家有义务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赔偿金给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人,赔偿金额各有标准。那么2018年江西省萍乡市征地补偿国家给予多少?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只有一类:土地范围:登岸、鹅湖、光丰、...


·开垦的荒地荒山被征收,是谁开垦就归谁吗,法律怎么说?
      开垦的荒地荒山被征收,是谁开垦就归谁吗,法律怎么说?   一、开垦的荒地荒山被征收,是谁开垦就归谁吗,法律怎么说?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开垦的荒地、荒山使用权一般是归开垦者所有的,国家法律对开垦者的利益是进行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是什么?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p="">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


·湖北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湖北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是指哪些方面?湖北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指耕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林地,未利用地等七大方面的补偿。根据湖南省各区的发展水平不同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湖北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相关内容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相关内容是什么? 国有土地是指城镇土地来说的,国有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在使用和申请上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和流程,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年,相关又有哪些内容呢,我们就这一问题查阅为您查阅到关于国有土地的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


·如何确定利用互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管辖地?
      如今是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网络借贷等平台应运而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防范意识差,通过借贷平台筹集资金,进行诈骗。这类犯罪比传统诈骗要复杂一些,那么,如何确定利用互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管辖地?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如何确定利用互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管...


·防范先拆迁后征地侵犯农民权益的措施有哪些
      防范先拆迁后征地侵犯农民权益的措施有哪些 1、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各地每2至3年...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证是对依法获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既有所有权,也有使用权。很多城市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是合二为一的,即只发放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土地使用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现在我国各城市和农村的开发建设越来越多,修路、建楼房、建厂等都需要征收土地进行使用,而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上面有种植苗木的,有房屋,土地被征用了那人们的住处需要安排,因此需要对土地的所有者进行补偿,这就是下面要讲到的土地使用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


·开发商无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建筑吗
      开发商无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建筑吗不是属于违法建筑的。违法建筑包括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