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哪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称“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但是对于有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您还是不够清楚的,国家对此问题相当重视,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问题做不少严格规定,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吧。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问题的由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称“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2006在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文件(简称15部门文件)中正式使用了这一概念,提出新形势下我国孤儿保障工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并在文件中将这一群体统称“孤儿”。“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54号文件”)出台以后,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采用了法律概念明确,边界清晰,认定程序相对简单的定义。即“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和15部门文件相比,排除了“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这一困境儿童群体。“54号文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是因为孤儿的范围限制过宽容易带来福利政策的负面效应,客观上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抚养义务人放弃应尽义务,将责任推给政府和社会。然而,对孤儿保障的政策范围限制过严,会将所有需要国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都排除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外,忽略了这部分儿童所面临的困境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性后患。根据政府文件和实地调查,本议案提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一样,属于家庭无力抚养,需要国家提供基本抚养支持的儿童。具体的政策范围可以规定为:本议案提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以下情况的儿童:父母(生父母或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精神病,弃养(联系不上)、重度残疾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其中,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或失踪的未成年人已经被包括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之内,不属于本议案建议的范围。二、在我国,孤儿保障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如下阶段:
?1)福利机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各级政府通过举办福利机构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儿童和弃婴,保障孤儿的生活权益。2)向普惠制度发展。2005年以后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社会散居孤儿。2006年,15部门文件下发,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教育、医疗、住房、司法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对孤儿的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标准,以维护孤儿基本生活权益。3)政策落实和细化。2010年11月16日,“54号文件”印发,2010年12月3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对落实“54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建议。各地民政部门迅速行动,将孤儿保障纳入政府改善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点工作中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孤儿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落实保障政策。4)部分地区的新探索。大多省份在制定孤儿保障政策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时参照国务院“54号文件”和“161号文件”的保障对象界定,未将事实无人照料儿童包含在保障对象之内,而个别地区先行一步,如北京市和浙江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视同孤儿”或“比照孤儿”的待遇。浙江省还提出了“困境儿童”这一重要的保障概念。以上分析说明,随着国力的迅速增强和社会公正目标的不断落实,中国的孤儿保障体系出现了极为可喜的加速发展态势。因此,将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扩大到覆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标志着我国孤儿保障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并顺应了国际上的儿童福利的一般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其实,现今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已经是国际惯例了,现在不少国家,对孤儿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通行惯例,这些国家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和津贴覆盖范围,都是非常广的,这点也是十分值得我国借鉴的。



·离婚抚养费一次性要还是按月给
      在夫妻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时候,其实并不仅仅是计算抚养费的数额就算完了,此时还需要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到子女的合法利益。那此时夫妻离婚抚养费一次性要还是按月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抚养费一次性要还是按月给 父母离婚只是婚...


·属于重婚的行为都有哪些
      虽然我国一直在严厉的打击重婚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大量的人在实施重婚行为。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属于重婚的行为都有哪些呢?若要证明对方重婚,就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此时又该如何收集重婚的证据?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属于重婚的行为都有哪些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有效吗?
      我国实行夫妻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除非夫妻之间有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如何区分所有,否则夫妻双方对婚后取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里的共有是指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有...


·未婚抚养费怎么算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
      在未婚的情况就生子了的,此时肯定会被罚款,但孩子毕竟是无辜的,虽然此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了保护。因而要是其父母分手的话,则需要同时对其抚养问题做出处理,那么未婚抚养费怎么算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婚抚养费怎么算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


·一、夫妻因出轨财产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吗?
      一、夫妻因出轨财产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吗? 夫妻因出轨财产协议是否进行公证都是可以的,不影响其具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婚内财产经双方协议,如果分配合理,双方协议时没有发生违法的要挟之类的,是有效的。 二、相关法律依据...


·离婚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会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不仅能够促进司法进步,最重要地是能让社会群众在进法院旁听的同时,学习法律,达到向社会普法的目的。那么,哪些案件法院会公开审理呢?离婚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这个不确定。对于离...


·男女签订的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据了解,绝大多数的女性在结婚前都会签订婚前协议,她们认为协议能让婚姻更安全,心里更踏实。婚前协议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其他意外而产生争议。但是很多人还是存在疑问,男女签订的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应吗?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介绍 一、...


·宣告无罪和撤销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宣告无罪和撤销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宣告无罪和撤销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


·一、非亲生子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非亲生子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以及离婚后,另一...


·离婚后财产法律规定分配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离婚后财产法律规定分配的原则是怎么样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